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请示》(鲁政发〔1993〕115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县级),以原高密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密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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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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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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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请示》(鲁政发〔1993〕115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县级),以原高密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密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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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如不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本作品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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