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6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兴宁县撤县设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县级),以原兴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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