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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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罗定县撤县设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罗定县,设立罗定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罗定县的行政区域为罗定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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