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羅定縣設立羅定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羅定縣設立羅定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3〕7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3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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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關於羅定縣撤縣設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羅定縣,設立羅定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羅定縣的行政區域為羅定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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