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羅定縣設立羅定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羅定縣設立羅定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3〕7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3年4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8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關於羅定縣撤縣設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羅定縣,設立羅定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羅定縣的行政區域為羅定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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