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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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县级),以原孟县的行政区域为孟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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