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县级),以原孟县的行政区域为孟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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