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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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0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县级),以原密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密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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