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县级),以原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林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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