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3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关于要求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的请示》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桐乡县,设立桐乡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桐乡县的行政区域为桐乡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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