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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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关于再次要求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县级),以原温岭县的行政区域为温岭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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