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关于再次要求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县级),以原温岭县的行政区域为温岭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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