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6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宜城县撤县设市的再次请示》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县级),以原宜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