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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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县级),以原长乐县的行政区域为长乐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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