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县级),以原长乐县的行政区域为长乐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