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6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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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的请示》(辽政〔1994〕6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灯塔县,设立灯塔市(县级),以原灯塔县的行政区域为灯塔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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