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1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盖县,设立盖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盖县的行政区域为盖州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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