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陕西省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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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关于请求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平县,设立兴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兴平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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