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办发〔2018〕10号
2018年6月8日
发布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办发〔2018〕10号

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部领导审定的《民政部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民政部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民政部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强化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工作,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1.根据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公厅)

2.积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为基层民政部门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提供有力支持。(各业务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和有关工作要求调整民政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办公厅)

5.2018年底前分类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社会救助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制定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加强重点政府信息公开

7.按照《民政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的内容、时限、方式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及时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政策文件。(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自查工作,实现民政部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信息中心配合)

9.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开工作。(规章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由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进社会救助托底保障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公开。(社会救助司)

12.做好年度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划财务司)

13.推进民政部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民政领域行业标准及时通过部门户网站全文公开。(人事司)

14.围绕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加强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讲清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积极通过参加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频次和力度。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图形图表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避免误解误读。(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重要政策性文件,公布时应同步公开解读材料。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的政策发布后一周内,在部门户网站发布解读信息。(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信息中心配合)

18.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办公厅)

三、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效

19.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同时研究明确相关信息的公开要求。(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及时检查更新部门户网站行政审批服务信息,防止服务信息不准确规范、与实际工作不一致问题。(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及时在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拟制时标识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信息中心配合)

22.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相关要求。年内完成部门户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相关改造工作。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信息中心)

23.开展门户网站已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失效标注工作。(政策法规司)

24.充分运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办公厅)

25.按规定及时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供国务院公报刊登。及时通过民政部文告刊登发布重要文件。(办公厅)

26.提高部门户网站留言咨询办理实效,咨询事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信息中心配合)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