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信息[2018]322号
2018年12月21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
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信息[2018]322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8年12月21日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本工程稳定、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经费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水利部水文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任务的下达、检查、监督与协调等工作;

(二)会同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确定本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原则,负责审定本项目预算资金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部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地下水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申报文本的编制、上报、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检查、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部门及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以下简称省级水文部门)本项目经费使用。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申报文本的编制、上报、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指导本流域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协调流域内省级水文部门地下水监测和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协助部信息中心检查监督相关省的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三)协调本流域相关部门向部信息中心汇交本工程水质监测分析数据。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地下水的监测、分析及预测预报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协调解决辖区内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省级水文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本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地下水的监测、分析及预测预报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负责本级合同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向部信息中心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文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和成果,负责本级本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监测井委托看护、监测井清淤洗井、监测井及辅助设施维修、监测仪器设备维修更换、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与设备现场校测及监测站周围环境处理等。

第十一条 地市级水文部门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业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及巡测设备维修养护、水质采送样和检测分析任务及站点巡检等。

第十二条 省级水文部门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业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水质采送样和检测分析任务、资料整编、年鉴刊印及站点巡(抽)检等。

第十三条 流域水文部门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业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及水质采送样和检测分析任务、资料汇编、实验室保障等。

第十四条 国家监测中心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基础软硬件更新维修、业务应用系统升级维护、信息安全体系及中心大楼运维、监督性监测和同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整(汇)编、实验室保障等。

第四章 资金与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部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机构执行本工程运行维护的年度部门预算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部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及流程,得到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签订《水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承诺书》,保证财政资金按规定安全使用;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合同相关规定,严禁挤占和挪用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八条 资金开支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物业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培训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交通费、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做好合同和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的应执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加强领导,进行专项督导,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监督与检查主要内容:

(一)运行维护完成情况;

(二)水质监测完成情况;

(三)合同履约与资金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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