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水利部分)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水利部分)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信息[2018]322號
2018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關於印發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水利部分)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信息[2018]322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水利部分)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8年12月21日

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水利部分)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水利部分)(以下簡稱本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保障本工程穩定、安全、高效運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經費已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以下簡稱本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本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遵循「統一組織、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水利部水文司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任務的下達、檢查、監督與協調等工作;

(二)會同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中心)(以下簡稱部信息中心)確定本項目預算資金使用原則,負責審定本項目預算資金實施方案,組織指導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部信息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承擔全國地下水的監測、分析和預測預報等相關技術工作;

(二)負責本級預算資金申報文本的編制、上報、實施、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本級預算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檢查、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文部門及陝西省地下水管理監測局(以下簡稱省級水文部門)本項目經費使用。

第七條 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級預算資金申報文本的編制、上報、實施、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本級預算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二)指導本流域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和水質監測工作,協調流域內省級水文部門地下水監測和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協助部信息中心檢查監督相關省的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三)協調本流域相關部門向部信息中心匯交本工程水質監測分析數據。

第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和地下水的監測、分析及預測預報等相關技術工作;

(二)協調解決轄區內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省級水文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和地下水的監測、分析及預測預報等相關技術工作;

(二)負責本級合同履約、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及時向部信息中心和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水文部門提交相應資料和成果,負責本級本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條 地下水監測站運行維護管理主要包括:監測井委託看護、監測井清淤洗井、監測井及輔助設施維修、監測儀器設備維修更換、監測數據採集傳輸與設備現場校測及監測站周圍環境處理等。

第十一條 地市級水文部門運行維護管理主要包括:基礎軟硬件更新維修、業務應用系統升級維護及巡測設備維修養護、水質采送樣和檢測分析任務及站點巡檢等。

第十二條 省級水文部門運行維護管理主要包括:基礎軟硬件更新維修、業務應用系統升級維護、水質采送樣和檢測分析任務、資料整編、年鑑刊印及站點巡(抽)檢等。

第十三條 流域水文部門運行維護管理主要包括:基礎軟硬件更新維修、業務應用系統升級維護及水質采送樣和檢測分析任務、資料匯編、實驗室保障等。

第十四條 國家監測中心運行維護管理主要包括:基礎軟硬件更新維修、業務應用系統升級維護、信息安全體系及中心大樓運維、監督性監測和同步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整(匯)編、實驗室保障等。

第四章 資金與合同管理

第十五條 部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機構執行本工程運行維護的年度部門預算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部信息中心、流域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應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應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及流程,得到批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簽訂《水利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承諾書》,保證財政資金按規定安全使用;資金支付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財務管理和合同相關規定,嚴禁擠占和挪用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八條 資金開支內容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郵電費、水費、電費、物業費、會議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培訓費、勞務費、諮詢費、其他交通費、專用設備購置等。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做好合同和項目驗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資產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本工程運行維護經費由地方財政撥付的應執行地方相關管理規定。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加強本工程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與檢查,加強領導,進行專項督導,確保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資金監督與檢查,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三條 監督與檢查主要內容:

(一)運行維護完成情況;

(二)水質監測完成情況;

(三)合同履約與資金使用情況;

(四)安全生產與廉政建設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應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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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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