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水文资料整编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水文资料整编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18〕68号
2018年5月17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水文资料整编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18〕6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文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资料。为深入贯彻中央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和治水新思路,全面落实2018年全国水文工作会议精神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文监测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国水文资料整编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为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河长制湖长制管理考核以及水文水资源统计分析和月(年)报编制等对水文资料时效性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将资料整编的工作方式转变为即时整编。

2.2018年度全国水文资料整编、汇编工作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3.各流域管理机构、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辖区内资料整编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各级水文部门要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编制2018年度资料整编工作实施方案,充实水文资料整编人员,做好相关保障,把年度资料整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水利部水文司将根据全国资料整编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

4.各流域管理机构水文部门要做好本流域片内的协调工作,担负起整体推进的职责,建立资料汇交机制,编制本流域片内资料汇交的内容和数据格式,及时组织资料汇交和审查。

5.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参编及汇编的卷册负责人,并于6月30日前将负责人名单报水利部水文司备案。汇编卷册负责人对本卷册年度资料整编、汇编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

6.从原始观测资料到整编成果应经过整编、审查、复审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技术要求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二、整编工作

7.2018年度资料整编范围为上年度汇编测站。

8.整编阶段的各项工作一般由测站(勘测队、中心站、县级水文机构)完成,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由上级水文机构直接完成。水库、水电站等非水文部门的资料整编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应由辖区内水文部门完成。

9.做好在站“随测、随算、随整理、随分析”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监测成果的录入。对人工录入的数据必须完成录入、校对、复核三道工序,并及时上传提交。

10.对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自动监测数据,如水位、降水量等成果,应对记录数据进行检查,排除仪器故障时出现的异常数据,以及人为干扰等引起的自动观测记录不正常数据,并对修正的数据备注说明。

11.每月月初要及时对上月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进行月统计,形成月报表。

12.较大洪水过程结束后,应在10日内完成次洪的降雨量、水量资料的整编工作,15日内完成沙量资料的整编工作。

13.为确保年末与次年年初流量、沙量过程的衔接,可适当增加流量、沙量测次,以满足定线整编的要求。

三、审查工作

14.水文资料整编成果的审查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文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完成或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文部门直接组织完成。

15.资料审查单位应及时完成列入水文年鉴刊印的非水文部门资料的整编及成果审查工作。

16.全年整编成果的审查应在年度复审前完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汛后适时增加对监测资料整编成果的审查工作。

四、复审工作

17.水文资料整编成果的复审应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文部门负责完成。

18.本年度复审工作可分阶段进行,如在汛后适时开展阶段复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复审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确定,年度复审工作要求在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复审单位可将本单位负责的卷册汇编工作与复审合并进行。

19.资料整编成果的流域审查验收和全国终审工作合并进行,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汇编工作

20.参编单位应按汇编单位对资料整编成果关于内容、数据格式和时间节点的有关要求及时汇交。

21.监测数据和各阶段审查修订后的资料应向上下游、邻近区域有合理性检查对照需要的单位及时汇交。

22.对涉密资料应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汇交。

23.根据各卷册参编、汇编单位所属测站数和整编任务量,由流域管理机构商参编、汇编单位对各卷册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卷册参编、汇编单位报水利部水文司备案。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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