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度全國水文資料整編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度全國水文資料整編工作的通知
辦水文〔2018〕68號
2018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網站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度全國水文資料整編工作的通知

辦水文〔2018〕68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文資料是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基礎資料。為深入貫徹中央新時代水利工作方針和治水新思路,全面落實2018年全國水文工作會議精神和《水利部關於深化水文監測改革的指導意見》,現就做好2018年度全國水文資料整編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為滿足最嚴格水資源管理、河長制湖長制管理考核以及水文水資源統計分析和月(年)報編制等對水文資料時效性的要求,從2018年開始將資料整編的工作方式轉變為即時整編。

2.2018年度全國水文資料整編、匯編工作於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3.各流域管理機構、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確保轄區內資料整編工作任務按期完成。各級水文部門要履職盡責,認真組織實施,按要求編制2018年度資料整編工作實施方案,充實水文資料整編人員,做好相關保障,把年度資料整編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水利部水文司將根據全國資料整編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開展專項檢查等工作。

4.各流域管理機構水文部門要做好本流域片內的協調工作,擔負起整體推進的職責,建立資料匯交機制,編制本流域片內資料匯交的內容和數據格式,及時組織資料匯交和審查。

5.各單位要明確本單位參編及匯編的卷冊負責人,並於6月30日前將負責人名單報水利部水文司備案。匯編卷冊負責人對本卷冊年度資料整編、匯編成果質量負主要責任。

6.從原始觀測資料到整編成果應經過整編、審查、覆審三個階段,各階段工作技術要求按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二、整編工作

7.2018年度資料整編範圍為上年度匯編測站。

8.整編階段的各項工作一般由測站(勘測隊、中心站、縣級水文機構)完成,條件不具備時也可由上級水文機構直接完成。水庫、水電站等非水文部門的資料整編工作不具備條件的,應由轄區內水文部門完成。

9.做好在站「隨測、隨算、隨整理、隨分析」工作,及時完成各項監測成果的錄入。對人工錄入的數據必須完成錄入、校對、覆核三道工序,並及時上傳提交。

10.對監測數據進行合理性檢查。自動監測數據,如水位、降水量等成果,應對記錄數據進行檢查,排除儀器故障時出現的異常數據,以及人為干擾等引起的自動觀測記錄不正常數據,並對修正的數據備註說明。

11.每月月初要及時對上月監測數據進行審核,並進行月統計,形成月報表。

12.較大洪水過程結束後,應在10日內完成次洪的降雨量、水量資料的整編工作,15日內完成沙量資料的整編工作。

13.為確保年末與次年年初流量、沙量過程的銜接,可適當增加流量、沙量測次,以滿足定線整編的要求。

三、審查工作

14.水文資料整編成果的審查工作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文部門所屬的二級單位負責完成或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文部門直接組織完成。

15.資料審查單位應及時完成列入水文年鑑刊印的非水文部門資料的整編及成果審查工作。

16.全年整編成果的審查應在年度覆審前完成。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汛後適時增加對監測資料整編成果的審查工作。

四、覆審工作

17.水文資料整編成果的覆審應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文部門負責完成。

18.本年度覆審工作可分階段進行,如在汛後適時開展階段覆審工作,具體時間由覆審單位根據工作進展情況自行確定,年度覆審工作要求在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覆審單位可將本單位負責的卷冊匯編工作與覆審合併進行。

19.資料整編成果的流域審查驗收和全國終審工作合併進行,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匯編工作

20.參編單位應按匯編單位對資料整編成果關於內容、數據格式和時間節點的有關要求及時匯交。

21.監測數據和各階段審查修訂後的資料應向上下游、鄰近區域有合理性檢查對照需要的單位及時匯交。

22.對涉密資料應按有關保密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匯交。

23.根據各卷冊參編、匯編單位所屬測站數和整編任務量,由流域管理機構商參編、匯編單位對各卷冊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卷冊參編、匯編單位報水利部水文司備案。

水利部辦公廳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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