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民國36年)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5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5月15日
1947年6月5日
公布於民國36年6月5日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民國39年)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5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5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39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39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23 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805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第二條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第三條

  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第四條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第五條

  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得請內政部禁止其發行。

第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者,得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並得沒收其出版物。

第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禁止發行之處分者,依刑法治罪,並沒收其出版物。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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