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關洋輪暨洋商雇用民船或自置船隻來往蘇杭滬通商試辦章程

江海關洋輪暨洋商雇用民船或自置船隻來往蘇杭滬通商試辦章程
大清江海關
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三日
1896年9月9日
有效期:1896年9月9日—1932年12月7日(不含本日)
該章程於民國21年12月7日,奉中華民國財政部總務署令廢止。

  洋商輪船章程

  一、凡此項蘇杭滬內河洋商輪船約有兩類:一系可以自裝貨物之輪,一系不能自裝貨物必須雇用民船或自置之船裝載作為拖帶之輪。無論是何一類,到口之時,均需報由該管領事官知會新關查照,臨出口時必得請領紅單,方准駛出。又如裝貨之輪,必先報關納稅,請領准單,始可起下貨物。

  二、凡洋商輪船若系常川來往蘇杭滬者,准將船牌送呈上海領事官留存署內稟由領事轉請江海關發給輪船河照一紙,以六個月為限,既領河照之船,勿庸俟領事官知會新關,即可先行報關納稅,請領准單,起下貨物。其所見之稟必得將其輪船系屬何類,即如或裝貨之輪或拖帶之輪,分別註明。如系拖帶之輪,所拖船數,不得過三隻,亦不准裝貨。倘有多拖船隻,私裝貨物情事,一經查出,應將該貨公出。且條約載明,洋輪來往蘇杭滬,只應走由吳淞江及運河之路。現經酌定,洋輪往來蘇杭兩關,正道路由:凡由滬至蘇者,入吳淞江即蘇州河,行經黃渡、陸家浜、三江口、車坊、高店等處以抵覓渡橋蘇關;凡由滬至杭者,從黃浦之南行,經閔行、松江、楓涇、嘉興等處,再由運河以達拱宸橋杭關。至於蘇杭兩關來往,則當以運河之吳江、北尺、平望、界牌、嘉興等處一路為正道,不准另走此外內地河道,如果一有私自改道者,應將船貨一並公出。

  三、凡洋商輪船除掛本國之旗外,自晝應懸新關所定之旗,黑夜除常用之燈外,另須按照關定式樣用白光燈三盞擇在人所易見之處,貫連懸掛,俾易分辨。

  四、凡洋商輪船來往蘇杭滬三處,須掛用關式白色旗幟,其形長方,長四尺,闊一尺四寸,旗面用紅色大字橫排,註明某洋商某某輪船。該旗應由該商照式自備。

  洋商雇用華船章程

  五、凡洋商雇用華船由滬開往蘇杭或由蘇杭來滬或雇來回一周或雇數目來往皆可。

  六、凡所雇之船,須報名新關,聽候稅務司發給雇用執照,將船戶並雇船商人各名號等情,詳細載明。

  七、凡此項船隻,上下貨物,應照去該口新關章程辦理,由該商隨時報關,請領准單,方准裝貨、卸貨,其沿途經過各關卡如令將新關所發之雇用執照繳驗,應即呈出驗明即予放行,不得稽留。

  八、凡洋商雇用之船,該船之艙必須有蓋可掩,如或無蓋,必須蓋有艙面有門可閉之房,以便新關貼封,預防沿途私自起下抽換等弊。

  九、凡洋商雇用之船,來往蘇杭滬三處,須掛用關式藍色旗幟,其形長方,長四尺,闊一尺四寸,旗面用白色大字橫排,書明某洋商雇用等某船號,該船旗應由該商照式自備。

  洋商自置之船章程

  十、凡洋商自置之船,應即報明該管領事官知會稅務司查核掛號。

  十一、凡洋商自置之船,應由新關發給船牌,內將船戶船名及該船所編號數,詳細載入該船上,應遵新關所定之處,將其號數用大字排列書明,俾易認識。

  十二、凡洋商自置船隻上下貨物,應照各該口新關章程辦理,由該商隨時報關,請領准單,方准裝貨卸貨。

  十三、凡洋商自置船隻,沿途經過各關卡,如今將新關所給之船牌繳驗,應即呈出驗明,即予放行,不得稽留。

  十四、凡洋商自置之船,該船之艙必須有蓋可掩,如或無蓋,必須蓋有艙面有門可閉之房以便新關貼封,預防沿途私自起下抽換等弊。

  十五、凡洋商自置之船來往蘇杭滬三處,須掛用關式紅色旗幟。其形長方,長四尺,闊一尺四寸,旗面用白色大字橫排,書明某洋商自置等某號船,該旗應由該商照式自備。

  貨物章程

  十六、凡洋商雇用或自置船隻所裝之貨,即與條約及各關章程所准,往來通商他口者無異。

  征稅章程

  十七、凡洋商所運之貨,即按通商稅則細稅至其洋輪及自置船隻均應完納船鈔,雇用之船應完船料。

  十八、凡洋貨從滬報運蘇杭者,均在蘇杭兩關完納進口正稅。至洋藥一項,所有應完稅厘亦即在該兩關照納,唯報運之時,必得照章在本關出具保結,聲明必在蘇杭完納稅厘等語。

  十九、凡土貨從滬報運蘇杭者,應由江海關征收出口正稅,再由蘇杭等關征收覆進口半稅。

  二十、凡土貨從蘇杭報運出口者,應用蘇杭等關征收出口正稅,再由覆進口征收覆進口半稅。

  停泊章程

  二十一、凡洋商雇用或自置各船隻,均應泊在新關指定之處。

  二十二、凡洋商自置之船,請領船牌,後因事故暫停來往,該商應將原領船牌繳存新關,俟覆運貨時,再行發還,倘欲轉賣華商,應即報明領事官知會稅務司,所有原領船牌即行呈繳以便核銷,由稅務司一面飭役將該船上所書大字銷去,一面當將該船於某日改歸常關管理,知照監督查核。

  二十三、凡洋商雇用或自置各船隻,須於開行之先,赴關報明,請領船牌,關旗等件,如經查有船隻並無此項船牌、關旗者,即將該船拏獲充公,或既領有船牌,關旗而擅自改道他走,不遵由本章第二條所定之路而行,經關查獲,應將船貨一並入官。

  二十四、凡洋商輪船暨雇用或自置各船隻,每逢進口、出口,務須在江海關所設之南北兩卡停候查驗放行。

  以上章程暫行試辦,倘日後有與稅務未便之處,應隨時核議增改,以臻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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