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关洋轮暨洋商雇用民船或自置船只来往苏杭沪通商试办章程

江海关洋轮暨洋商雇用民船或自置船只来往苏杭沪通商试办章程
大清江海关
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三日
1896年9月9日
有效期:1896年9月9日—1932年12月7日(不含本日)
该章程于民国21年12月7日,奉中华民国财政部总务署令废止。

  洋商轮船章程

  一、凡此项苏杭沪内河洋商轮船约有两类:一系可以自装货物之轮,一系不能自装货物必须雇用民船或自置之船装载作为拖带之轮。无论是何一类,到口之时,均需报由该管领事官知会新关查照,临出口时必得请领红单,方准驶出。又如装货之轮,必先报关纳税,请领准单,始可起下货物。

  二、凡洋商轮船若系常川来往苏杭沪者,准将船牌送呈上海领事官留存署内禀由领事转请江海关发给轮船河照一纸,以六个月为限,既领河照之船,勿庸俟领事官知会新关,即可先行报关纳税,请领准单,起下货物。其所见之禀必得将其轮船系属何类,即如或装货之轮或拖带之轮,分别注明。如系拖带之轮,所拖船数,不得过三只,亦不准装货。倘有多拖船只,私装货物情事,一经查出,应将该货公出。且条约载明,洋轮来往苏杭沪,只应走由吴淞江及运河之路。现经酌定,洋轮往来苏杭两关,正道路由:凡由沪至苏者,入吴淞江即苏州河,行经黄渡、陆家浜、三江口、车坊、高店等处以抵觅渡桥苏关;凡由沪至杭者,从黄浦之南行,经闵行、松江、枫泾、嘉兴等处,再由运河以达拱宸桥杭关。至于苏杭两关来往,则当以运河之吴江、北尺、平望、界牌、嘉兴等处一路为正道,不准另走此外内地河道,如果一有私自改道者,应将船货一并公出。

  三、凡洋商轮船除挂本国之旗外,自昼应悬新关所定之旗,黑夜除常用之灯外,另须按照关定式样用白光灯三盏择在人所易见之处,贯连悬挂,俾易分辨。

  四、凡洋商轮船来往苏杭沪三处,须挂用关式白色旗帜,其形长方,长四尺,阔一尺四寸,旗面用红色大字横排,注明某洋商某某轮船。该旗应由该商照式自备。

  洋商雇用华船章程

  五、凡洋商雇用华船由沪开往苏杭或由苏杭来沪或雇来回一周或雇数目来往皆可。

  六、凡所雇之船,须报名新关,听候税务司发给雇用执照,将船户并雇船商人各名号等情,详细载明。

  七、凡此项船只,上下货物,应照去该口新关章程办理,由该商随时报关,请领准单,方准装货、卸货,其沿途经过各关卡如令将新关所发之雇用执照缴验,应即呈出验明即予放行,不得稽留。

  八、凡洋商雇用之船,该船之舱必须有盖可掩,如或无盖,必须盖有舱面有门可闭之房,以便新关贴封,预防沿途私自起下抽换等弊。

  九、凡洋商雇用之船,来往苏杭沪三处,须挂用关式蓝色旗帜,其形长方,长四尺,阔一尺四寸,旗面用白色大字横排,书明某洋商雇用等某船号,该船旗应由该商照式自备。

  洋商自置之船章程

  十、凡洋商自置之船,应即报明该管领事官知会税务司查核挂号。

  十一、凡洋商自置之船,应由新关发给船牌,内将船户船名及该船所编号数,详细载入该船上,应遵新关所定之处,将其号数用大字排列书明,俾易认识。

  十二、凡洋商自置船只上下货物,应照各该口新关章程办理,由该商随时报关,请领准单,方准装货卸货。

  十三、凡洋商自置船只,沿途经过各关卡,如今将新关所给之船牌缴验,应即呈出验明,即予放行,不得稽留。

  十四、凡洋商自置之船,该船之舱必须有盖可掩,如或无盖,必须盖有舱面有门可闭之房以便新关贴封,预防沿途私自起下抽换等弊。

  十五、凡洋商自置之船来往苏杭沪三处,须挂用关式红色旗帜。其形长方,长四尺,阔一尺四寸,旗面用白色大字横排,书明某洋商自置等某号船,该旗应由该商照式自备。

  货物章程

  十六、凡洋商雇用或自置船只所装之货,即与条约及各关章程所准,往来通商他口者无异。

  征税章程

  十七、凡洋商所运之货,即按通商税则细税至其洋轮及自置船只均应完纳船钞,雇用之船应完船料。

  十八、凡洋货从沪报运苏杭者,均在苏杭两关完纳进口正税。至洋药一项,所有应完税厘亦即在该两关照纳,唯报运之时,必得照章在本关出具保结,声明必在苏杭完纳税厘等语。

  十九、凡土货从沪报运苏杭者,应由江海关征收出口正税,再由苏杭等关征收覆进口半税。

  二十、凡土货从苏杭报运出口者,应用苏杭等关征收出口正税,再由覆进口征收覆进口半税。

  停泊章程

  二十一、凡洋商雇用或自置各船只,均应泊在新关指定之处。

  二十二、凡洋商自置之船,请领船牌,后因事故暂停来往,该商应将原领船牌缴存新关,俟覆运货时,再行发还,倘欲转卖华商,应即报明领事官知会税务司,所有原领船牌即行呈缴以便核销,由税务司一面饬役将该船上所书大字销去,一面当将该船于某日改归常关管理,知照监督查核。

  二十三、凡洋商雇用或自置各船只,须于开行之先,赴关报明,请领船牌,关旗等件,如经查有船只并无此项船牌、关旗者,即将该船拏获充公,或既领有船牌,关旗而擅自改道他走,不遵由本章第二条所定之路而行,经关查获,应将船货一并入官。

  二十四、凡洋商轮船暨雇用或自置各船只,每逢进口、出口,务须在江海关所设之南北两卡停候查验放行。

  以上章程暂行试办,倘日后有与税务未便之处,应随时核议增改,以臻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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