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警察廳為勸諭各商一律開市致蘇州總商會函
← | 江蘇蘇州警察廳為勸導各商店從速開市致蘇州總商會函 | 江蘇蘇州警察廳公函 八年警字第二四四號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10日 1919年6月10日 |
謹啟者:
本年六月十日,奉督軍、省長佳電開,各電悉。頃接滬中交行電,明日各業開市,寧垣亦同。蘇再觀望,無異自殺,仰遵叠電勸即日一律開門貿易。至各界懇請,早經上陳,內地銀行亦籌接濟,仍嚴密防範,隨時電陳等因。奉此,除佈告分行外,相應函達查照,希即勸諭各商一律開市,並見覆為荷。
此致蘇州總商會,廳長崔鳳舞。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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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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