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

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
(55)会办财字第二〇〇号
1955年9月20日
发布机关:江西省人民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命令

(55)会办财字第二〇〇号

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制定的“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已于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日经省人民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除报国 务院备案外,现予公布,希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颁发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及“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 则”,在南昌、景德镇、赣州、九江、吉安、上饶、抚州等七市,自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起实行; 其他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均应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各县未建立镇人民委员会的圩镇,那些应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应由县人民委员会 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精神具体研究确定,分别报请行署、专署批准,并报省人民委员会备 案。

三、市镇居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持粮票购买的干面条、湿面条、米粉、米粉干 等粮食夏制品,在本细则实施的同时,即应凭票购买;其他在粮食摊、店食用的大米饭、面 条、馒头等熟食品,何时实行凭票购买或食用,另行公布。

省 长 邵式平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 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实施范围:

(一)省辖市、县城和已建立镇人民委员会的圩镇,均实行粮食定量供应。 虽未建立镇人民委员会的圩镇,但人口在二千以上,非农业人口超过半数以上;或者 常住人口鼻不及二千,非农业人口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亦可实行粮食定量供应。

(二)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基本建设工地和林场、农场职工,中等以 上学校的教职员和学生,以及居住在各单位的家属,均实行粮食定量供应。

(三)居住在市郊区或市镇内农业人阵的粮食购销办法,均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 细则规定办理。

(四)居住在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市镇的半农半商、半农半工户或兼营农业的船民、渔 民、手工业者,其粮食供应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但其耕种的土地亦应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进行生产;兼营农业生产所收入的粮食,在定量供应时,应从供 应数量中扣除。

第三条 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居民口粮,按其劳动差别、年龄大小、进行分等定 量,分期、凭证、定点供应;工商行业用粮,根据市场不同季节的正常需要,按户定量,分期、 凭证、定点供应;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分期凭证供应。

第四条 市镇居民定量供应的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杂粮。市、镇牲畜饲料,除供应 一部分粮食外,粮食加工副产品,亦应作为饲料搭配供应。

第二章 居民口粮

第五条 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月口粮定量标准:(粮种:大米)

(一)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一等五五斤,二等五二斤,三等四九斤,四等四六斤,平均不 超过五十斤。

(二)重体力劳动者:一等四四斤,二等四二斤,三等三九斤,四等三六斤,平均不超过 四十斤。

(三)轻体力劳动者:一等三四斤,二等三一斤,三等二八斤,四等二六斤,平均不超过 三二斤。

(四)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一等二九斤,二等 二七斤,三等二五斤,平均不超过二八斤。

(五)大、中学生:一等三三斤,二等三十斤,三等二六斤,平均不超过三二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岁以上儿童:一等二六斤,二等二四斤,三等二二斤,平均不超过二 五斤。

(七)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数 不超过二十斤;三周岁以上满六周岁的”J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数不超过十三斤;不 满三周岁的儿童五斤至十一斤,其平均:不超过七斤。

以上供应等别,由省粮食厅另行拟定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分等说明,报省人民委员会批 准后,发给各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参照执行。各市镇、各单位在评定居民供应等别和 每月口粮定量标准时,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居民的各种不同情况,充分发动群众,认 真进行评议,并可在不超过平均的每月口粮定量标准的原则下,在各等别之间,适当伸缩。

第六条 对居民口粮分等定量供应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居民的口粮供应,应以固定户口进行按人分等定量。

(二)市镇居民的分等定量工作,由居民小组按人评定供应等别,归户计算,编造各户 用粮名册,连同户口证件,交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曝裘员会审查后,编造供应分户清册,报 市、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准,由粮食管理机关发给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三)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职工和大、中学生的供应分等,由各单位统一评定。其固定 户口在机关、学校者,由各单位编造单位供应名册,连同户口证件,报市、镇或市辖区人民 委员会(区公所)批准,由粮食管理机关发给市镇居民粮食供应,其固定户口在家庭者,应凭所属单位评定供应等别的证明,归户领取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第七条 机关、团体召开会议与会人员、招待所的来客、轮训干部的学校、训练班的学员所需的粮食,应由各该单位根据需要按月编造预算,经其单位负责人审查签署后,送市、 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准供应。各单位应按规定收取粮票,月终凭收回的粮 票,办理决算手续。如系招待外宾,不收粮票,可凭主管机关证件作为决算依据。

第八条 市镇居民因职业变动、劳动变更或学生升学,需要变更供应等别时,应经所 在的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评定,并出具证明,连同户口证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等手 续。儿童年龄增长需要变更供应等别时,应于每年换发新证时办理。

第九条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特殊情况的补供办法:

(一)市镇居民参加国家修堤、筑路、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民工所需的粮食,按原评定 的等别自带粮票或粮食,不予补助;如需要临时变更等别者,按本细则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二)区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在群众家中用膳者,每人每天付给二十两米 票。如本人在本单位的定量标准低于二十两者,补助其差额部分。

(三)少数民族节日需要的特殊用粮,由于少数民族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委员会规定 办法,予以照顾。

第十条 供应市镇居民的粮种以大米为主。关于糯米、红薯、杂粮、面粉的供应,山市、 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销售的粮种计划,规定适当比例搭配供应。各供应粮种均折合大米 计算,其折合率规定如下:

物 种 每斤 糯米 每斤 面粉 每斤 绿豆 每斤 玉米粉 每斤 粟米 每斤 荞麦粉 每斤干 薯丝干 每斤鲜薯
折合大米 一斤 一斤 一斤一两 一斤 一斤 一斤 十四两 三两
第三章 工商行业用粮和粮食制成品

第十一条 工商行业用粮类别:

(一)工业、手工业用粮:指工业、手工业在生产中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使用的粮食,如 浆纱、榨油、制淀粉等。

(二)酿造用粮:指以粮食为原料,经过发酵提炼成饮料、调味者,如酿酒、制酱油、制醋 等。

(三)复制业用粮:指以粮食为原料,经过加工复制做成粮食制成品者,如切面、挂面、 米粉、年糕等。

(四)熟食业用粮:指以粮食为原料,经过烹饪、调制做成熟食品者,如大米饭、米份、面 食等。

(五)糕饼业用粮:指以粮食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糕饼点心者,如面包、饼干、糕饼、点 心等。

(六)副食品用粮:指以粮食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副食品者,如豆腐、豆芽、豆豉、粉 皮、粉条等。

第十二条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办法:

(一)工业、手工业用粮,由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计划的实际需要,分月编制用粮计划,由其主管单位或同业公会审查后,报请一、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准,由粮 食管理机关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月凭证供应。

(二)酿造用粮。由专卖公司或业户根据市场芷常需要,提出用粮计划,分别经由其主 管单位或同业公会审查后,报请市、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准,由粮食管理机 关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按计划凭证供应。

(三)复制、熟食、糕饼、副食品等行业用粮,由业户根据市场的正常需要,分月提出用 粮计划,经由其主管单位或同业公会审查后,报请市、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 准,由粮食管理机关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月分批凭证供应。

(四)工业、手工业、酿造业、复制业、熟食业、糕饼业和副食品业,在申报用粮计划时, 必须同时缴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文件;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开业者,不予供 应粮食。

第十三条 市镇居民和流动人口应凭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食用或购买的复制品和熟食品的品种及办法:

(一)需凭票购买的复制品品种为:干面条、湿面条、干米粉、年糕等四种、经批准开业的熟食店(或摊贩),向复制业户批发以上四种复制品时,干面条、湿面条应凭收回的粮票 购买;干米粉、年糕凭开业证明登记购买,可不用粮票。上述四种复制品与大米的折合率为:

品 种

单位:斤

干面条 湿面条 干米粉 年 糕
折合大米 一斤 十三两 一斤 十一两

(二)在熟食店(摊)需凭票食用的熟食品品种为:米饭、面条、馒头三种,其折合率应参 照本细则第二章第十条和本条一款的规定。在实行熟食品定量定质定价管理的原则下,由 市、镇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之。

(三)各行业户在出售七述规定应凭票购买或食用的制成品和熟食品时,必须按规定 收取粮票,并于每月月终向粮食部门解缴收回之粮票,并凭营业发票登载的数量,持工商 行业用粮供应证,结算本月实际用粮数量,并据以购买下月计划内所需之粮食。

(四)农民到市镇需要购买或食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粮食复制品熟食品时,如系缺粮 户,事先应持缺粮户粮食供应证,向指定的粮食管理机关换领粮票;非缺粮户,则应将粮食 卖给国家粮站,换取粮票。

第十四条 饼干、面包、糕饼、稀饭、馄钝、汤圆、包子、饺子、豆腐、豆芽、油条以及本细 则未规定凭票购买的其他食品,均不凭粮票食用或购买。但应切实核定各业户的按月分旬 的用粮计划,认真控制,不得超过。

第十五条 火车、轮船、班船为供应旅客用饭所需之粮食,由起运港、站的轮船公司、 铁路局(站)或其主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用粮数公,分月编造用粮计划,报请市、镇或市辖 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准,由当地粮食管理机关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购粮。

第四章 饲料用粮

第十六条 市镇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居民饲养的从事生产、运输的牲畜,牛奶场的 奶牛,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养猪场和库存或在途运输的生猪所需饲料,均油各饲养户 按照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标准编造计划,县市、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 批准后,由粮食管理机关发给市镇饲料供应证。

(一)饲料供应标准:

马、骡:每日每头原粮四斤至七斤。

奶牛:每日每头原粮四斤至六斤。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养猪场和库存或转运在途的生猪,根据需要编造计划。报市、 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准后,由粮食管理机关按计划供应。

(二)饲料供应的品种,除供应一部分粮食外,并可搭配供应一部分米糠、统糠、麦麸、 碎米、豆饼等。其折合率规定如下:

米糠:二斤折原粮一斤。

统糠:四斤折原粮一斤。

碎米:十三两折原粮一斤。

麦麸:一斤半折原粮一斤。 豆饼:一斤折原粮一斤二两。

用于科学实验、展览、表演、配种之畜、禽所需饲料,由各饲养单位,按照实际需要编造 计划报经市、镇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区公所)批准后,由粮食管理机关发给市镇饲料供应 证,分月凭证供应。

第十七条 市镇一般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养猪、除饲养户自有饲料外,必需 供应一部分饲料者,由各用户申报养猪头数和需要饲料计划,报请市、镇或市辖区人民委 员会(区公所)批准后,由粮食部门按排批准计划予以供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镇粮食供应的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 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江西省地方粮票等五种。江西省地方粮票又 分为:一市两、二市两、六市两、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十市斤等七种。以上证票的使用、 骨理办法由省粮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的规定另行拟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委 员会批准,由省粮食厅颁布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委员会发布施行。其修改与解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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