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鎮糧食定量供應實施細則

江西省市鎮糧食定量供應實施細則
(55)會辦財字第二〇〇號
1955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江西省人民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命令

(55)會辦財字第二〇〇號

根據國務院「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二十一條規定製定的「江西省市鎮糧食定量供應實施細則」,已於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日經省人民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除報國 務院備案外,現予公布,希認真貫徹執行,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國務院頒發的「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及「江西省市鎮糧食定量供應實施細 則」,在南昌、景德鎮、贛州、九江、吉安、上饒、撫州等七市,自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起實行; 其他實行糧食定量供應的市鎮,均應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行。

二、各縣未建立鎮人民委員會的圩鎮,那些應實行糧食定量供應,應由縣人民委員會 按照本細則第二條的精神具體研究確定,分別報請行署、專署批准,並報省人民委員會備 案。

三、市鎮居民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持糧票購買的乾麵條、濕麵條、米粉、米粉干 等糧食夏製品,在本細則實施的同時,即應憑票購買;其他在糧食攤、店食用的大米飯、面 條、饅頭等熟食品,何時實行憑票購買或食用,另行公布。

省 長 邵式平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市鎮糧食定量供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二十一條規定,結合本省具體情 況,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市鎮糧食定量供應的實施範圍:

(一)省轄市、縣城和已建立鎮人民委員會的圩鎮,均實行糧食定量供應。 雖未建立鎮人民委員會的圩鎮,但人口在二千以上,非農業人口超過半數以上;或者 常住人口鼻不及二千,非農業人口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亦可實行糧食定量供應。

(二)不在市鎮以內的機關、團體、廠礦、企業、基本建設工地和林場、農場職工,中等以 上學校的教職員和學生,以及居住在各單位的家屬,均實行糧食定量供應。

(三)居住在市郊區或市鎮內農業人陣的糧食購銷辦法,均按農村糧食統購統銷實施 細則規定辦理。

(四)居住在實行糧食定量供應市鎮的半農半商、半農半工戶或兼營農業的船民、漁 民、手工業者,其糧食供應應按本細則的規定辦理;但其耕種的土地亦應按「農村糧食統購統銷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進行生產;兼營農業生產所收入的糧食,在定量供應時,應從供 應數量中扣除。

第三條 實行糧食定量供應的市鎮居民口糧,按其勞動差別、年齡大小、進行分等定 量,分期、憑證、定點供應;工商行業用糧,根據市場不同季節的正常需要,按戶定量,分期、 憑證、定點供應;牲畜飼料用糧,分類定量,分期憑證供應。

第四條 市鎮居民定量供應的品種,包括大米、麵粉和雜糧。市、鎮牲畜飼料,除供應 一部分糧食外,糧食加工副產品,亦應作為飼料搭配供應。

第二章 居民口糧

第五條 市鎮居民的具體供應等別和每月口糧定量標準:(糧種:大米)

(一)特殊重體力勞動者:一等五五斤,二等五二斤,三等四九斤,四等四六斤,平均不 超過五十斤。

(二)重體力勞動者:一等四四斤,二等四二斤,三等三九斤,四等三六斤,平均不超過 四十斤。

(三)輕體力勞動者:一等三四斤,二等三一斤,三等二八斤,四等二六斤,平均不超過 三二斤。

(四)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公私營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一等二九斤,二等 二七斤,三等二五斤,平均不超過二八斤。

(五)大、中學生:一等三三斤,二等三十斤,三等二六斤,平均不超過三二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歲以上兒童:一等二六斤,二等二四斤,三等二二斤,平均不超過二 五斤。

(七)十周歲以下的兒童: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兒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數 不超過二十斤;三周歲以上滿六周歲的」J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數不超過十三斤;不 滿三周歲的兒童五斤至十一斤,其平均:不超過七斤。

以上供應等別,由省糧食廳另行擬定市鎮糧食定量供應分等說明,報省人民委員會批 准後,發給各實行糧食定量供應的市鎮參照執行。各市鎮、各單位在評定居民供應等別和 每月口糧定量標準時,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根據居民的各種不同情況,充分發動群眾,認 真進行評議,並可在不超過平均的每月口糧定量標準的原則下,在各等別之間,適當伸縮。

第六條 對居民口糧分等定量供應的方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居民的口糧供應,應以固定戶口進行按人分等定量。

(二)市鎮居民的分等定量工作,由居民小組按人評定供應等別,歸戶計算,編造各戶 用糧名冊,連同戶口證件,交由街道辦事處或居曝裘員會審查後,編造供應分戶清冊,報 市、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准,由糧食管理機關發給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證。

(三)機關、團體、企業、學校職工和大、中學生的供應分等,由各單位統一評定。其固定 戶口在機關、學校者,由各單位編造單位供應名冊,連同戶口證件,報市、鎮或市轄區人民 委員會(區公所)批准,由糧食管理機關發給市鎮居民糧食供應,其固定戶口在家庭者,應憑所屬單位評定供應等別的證明,歸戶領取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證。

第七條 機關、團體召開會議與會人員、招待所的來客、輪訓幹部的學校、訓練班的學員所需的糧食,應由各該單位根據需要按月編造預算,經其單位負責人審查簽署後,送市、 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准供應。各單位應按規定收取糧票,月終憑收回的糧 票,辦理決算手續。如系招待外賓,不收糧票,可憑主管機關證件作為決算依據。

第八條 市鎮居民因職業變動、勞動變更或學生升學,需要變更供應等別時,應經所 在的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評定,並出具證明,連同戶口證件,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等手 續。兒童年齡增長需要變更供應等別時,應於每年換發新證時辦理。

第九條 市鎮居民糧食供應特殊情況的補供辦法:

(一)市鎮居民參加國家修堤、築路、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民工所需的糧食,按原評定 的等別自帶糧票或糧食,不予補助;如需要臨時變更等別者,按本細則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二)區以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鄉工作,在群眾家中用膳者,每人每天付給二十兩米 票。如本人在本單位的定量標準低於二十兩者,補助其差額部分。

(三)少數民族節日需要的特殊用糧,由於少數民族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委員會規定 辦法,予以照顧。

第十條 供應市鎮居民的糧種以大米為主。關於糯米、紅薯、雜糧、麵粉的供應,山市、 縣人民委員會根據國家銷售的糧種計劃,規定適當比例搭配供應。各供應糧種均折合大米 計算,其折合率規定如下:

物 種 每斤 糯米 每斤 麵粉 每斤 綠豆 每斤 玉米粉 每斤 粟米 每斤 蕎麥粉 每斤干 薯絲干 每斤鮮薯
折合大米 一斤 一斤 一斤一兩 一斤 一斤 一斤 十四兩 三兩
第三章 工商行業用糧和糧食製成品

第十一條 工商行業用糧類別:

(一)工業、手工業用糧:指工業、手工業在生產中作為原料或輔助材料使用的糧食,如 漿紗、榨油、制澱粉等。

(二)釀造用糧:指以糧食為原料,經過發酵提煉成飲料、調味者,如釀酒、制醬油、制醋 等。

(三)複製業用糧:指以糧食為原料,經過加工複製做成糧食製成品者,如切面、掛麵、 米粉、年糕等。

(四)熟食業用糧:指以糧食為原料,經過烹飪、調製做成熟食品者,如大米飯、米份、面 食等。

(五)糕餅業用糧:指以糧食為原料,經過加工製成糕餅點心者,如麵包、餅乾、糕餅、點 心等。

(六)副食品用糧:指以糧食為原料,經過加工製成副食品者,如豆腐、豆芽、豆豉、粉 皮、粉條等。

第十二條 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辦法:

(一)工業、手工業用糧,由各生產單位,根據生產計劃的實際需要,分月編制用糧計劃,由其主管單位或同業公會審查後,報請一、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准,由糧 食管理機關發給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證,分月憑證供應。

(二)釀造用糧。由專賣公司或業戶根據市場芷常需要,提出用糧計劃,分別經由其主 管單位或同業公會審查後,報請市、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准,由糧食管理機 關發給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證,按計劃憑證供應。

(三)複製、熟食、糕餅、副食品等行業用糧,由業戶根據市場的正常需要,分月提出用 糧計劃,經由其主管單位或同業公會審查後,報請市、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 准,由糧食管理機關發給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證,分月分批憑證供應。

(四)工業、手工業、釀造業、複製業、熟食業、糕餅業和副食品業,在申報用糧計劃時, 必須同時繳驗工商行政部門批准開業的證明文件;未經工商行政部門批准開業者,不予供 應糧食。

第十三條 市鎮居民和流動人口應憑地方糧票或全國通用糧票食用或購買的複製品和熟食品的品種及辦法:

(一)需憑票購買的複製品品種為:乾麵條、濕麵條、干米粉、年糕等四種、經批准開業的熟食店(或攤販),向複製業戶批發以上四種複製品時,乾麵條、濕麵條應憑收回的糧票 購買;干米粉、年糕憑開業證明登記購買,可不用糧票。上述四種複製品與大米的折合率為:

品 種

單位:斤

乾麵條 濕麵條 干米粉 年 糕
折合大米 一斤 十三兩 一斤 十一兩

(二)在熟食店(攤)需憑票食用的熟食品品種為:米飯、麵條、饅頭三種,其折合率應參 照本細則第二章第十條和本條一款的規定。在實行熟食品定量定質定價管理的原則下,由 市、鎮人民委員會具體規定之。

(三)各行業戶在出售七述規定應憑票購買或食用的製成品和熟食品時,必須按規定 收取糧票,並於每月月終向糧食部門解繳收回之糧票,並憑營業發票登載的數量,持工商 行業用糧供應證,結算本月實際用糧數量,並據以購買下月計劃內所需之糧食。

(四)農民到市鎮需要購買或食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糧食複製品熟食品時,如系缺糧 戶,事先應持缺糧戶糧食供應證,向指定的糧食管理機關換領糧票;非缺糧戶,則應將糧食 賣給國家糧站,換取糧票。

第十四條 餅乾、麵包、糕餅、稀飯、餛鈍、湯圓、包子、餃子、豆腐、豆芽、油條以及本細 則未規定憑票購買的其他食品,均不憑糧票食用或購買。但應切實核定各業戶的按月分旬 的用糧計劃,認真控制,不得超過。

第十五條 火車、輪船、班船為供應旅客用飯所需之糧食,由起運港、站的輪船公司、 鐵路局(站)或其主管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用糧數公,分月編造用糧計劃,報請市、鎮或市轄 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准,由當地糧食管理機關發給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證,憑證購糧。

第四章 飼料用糧

第十六條 市鎮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居民飼養的從事生產、運輸的牲畜,牛奶場的 奶牛,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的養豬場和庫存或在途運輸的生豬所需飼料,均油各飼養戶 按照當地市、縣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標準編造計劃,縣市、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 批准後,由糧食管理機關發給市鎮飼料供應證。

(一)飼料供應標準:

馬、騾:每日每頭原糧四斤至七斤。

奶牛:每日每頭原糧四斤至六斤。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的養豬場和庫存或轉運在途的生豬,根據需要編造計劃。報市、 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准後,由糧食管理機關按計劃供應。

(二)飼料供應的品種,除供應一部分糧食外,並可搭配供應一部分米糠、統糠、麥麩、 碎米、豆餅等。其折合率規定如下:

米糠:二斤折原糧一斤。

統糠:四斤折原糧一斤。

碎米:十三兩折原糧一斤。

麥麩:一斤半折原糧一斤。 豆餅:一斤折原糧一斤二兩。

用於科學實驗、展覽、表演、配種之畜、禽所需飼料,由各飼養單位,按照實際需要編造 計劃報經市、鎮或市轄區人民委員會(區公所)批准後,由糧食管理機關發給市鎮飼料供應 證,分月憑證供應。

第十七條 市鎮一般居民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養豬、除飼養戶自有飼料外,必需 供應一部分飼料者,由各用戶申報養豬頭數和需要飼料計劃,報請市、鎮或市轄區人民委 員會(區公所)批准後,由糧食部門按排批准計劃予以供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鎮糧食供應的憑證分為: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證、工商行業用糧供應證、 市鎮飼料供應證、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轉移證、江西省地方糧票等五種。江西省地方糧票又 分為:一市兩、二市兩、六市兩、一市斤、三市斤、五市斤、十市斤等七種。以上證票的使用、 骨理辦法由省糧食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部的規定另行擬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委 員會批准,由省糧食廳頒布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委員會發布施行。其修改與解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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