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4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424刑初794号

2016年12月19日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腾飞,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3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腾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腾飞自2016年6月份以来,利用其号码为:1484163060,昵称为:纹韬武略的QQ,加入群号为:187762796,群昵称为民zhu联盟2的QQ聊天群,并任此群管理员。被告人张腾飞在此QQ群里发布PS后的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配上虚假信息和关于抨击社会舆论制度的文字并散布国家领导人的谣言。被告人张腾飞加入一个名为“龙泊桂圆业主交流平台”微信群,并在该群里煽动业主去物业闹事,发布恐吓照片,造成恶劣影响。后被告人张腾飞又加入交流团队和时事讨论QQ群,多次在群内发布反社会舆论视频和散布谣言。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唐某证言,视听资料及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腾飞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腾飞犯有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腾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腾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兼容机主机一台、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振涛

审 判 员  曹卫东

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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