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6)豫1424刑初794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豫1424刑初794號

2016年12月19日

公訴機關柘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騰飛,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住河南省柘城縣。因涉嫌尋釁滋事,於2016年7月31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8月11日經柘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柘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柘檢公訴刑訴(2016)5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騰飛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柘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敏志、魏華偉出庭支持公訴,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騰飛自2016年6月份以來,利用其號碼為:1484163060,暱稱為:紋韜武略的QQ,加入群號為:187762796,群暱稱為民zhu聯盟2的QQ聊天群,並任此群管理員。被告人張騰飛在此QQ群里發布PS後的國家領導人的照片,配上虛假信息和關於抨擊社會輿論制度的文字並散布國家領導人的謠言。被告人張騰飛加入一個名為「龍泊桂圓業主交流平台」微信群,並在該群里煽動業主去物業鬧事,發布恐嚇照片,造成惡劣影響。後被告人張騰飛又加入交流團隊和時事討論QQ群,多次在群內發布反社會輿論視頻和散布謠言。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騰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李某、唐某證言,視聽資料及有關物證、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騰飛編造虛假信息和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予以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騰飛犯有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騰飛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騰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現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聯想牌黑色筆記本電腦一台、黑色兼容機主機一台、黑色直板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振濤

審 判 員  曹衛東

人民陪審員  劉建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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