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官制
法制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18日 1912年7月1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十九日第八十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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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法制局直隸於國務總理。其職務如左。
一、承國務總理之命。擬訂法律命令案。二、對於法律命令。有應制定廢止或改正者。得具案呈報國務總理。三、審定各部擬訂之法律命令案。
第二條 法制局置職員如左。
局長(簡任)參事(薦任)祕書(薦任)僉事(薦任)主事(委任)
第三條 局長一人。總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局長有事故時。得令首席參事代理其職務。
第四條 參事八人。承局長之命。掌擬定及審議法律命令案事務。
第五條 祕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六條 僉事二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文書會計及庶務。
第七條 主事四人。承長官之命。輔助僉事分理事務。
第八條 法制局因事務之必要。得置編譯員。由局長委任。其額數不得逾四人。
第九條 法制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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