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8日
1912年7月1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九日第八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19日)

  第一条 法制局直隶于国务总理。其职务如左。

  一、承国务总理之命。拟订法律命令案。二、对于法律命令。有应制定废止或改正者。得具案呈报国务总理。三、审定各部拟订之法律命令案。

  第二条 法制局置职员如左。

  局长(简任)参事(荐任)秘书(荐任)佥事(荐任)主事(委任)

  第三条 局长一人。总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局长有事故时。得令首席参事代理其职务。

  第四条 参事八人。承局长之命。掌拟定及审议法律命令案事务。

  第五条 秘书一人。承局长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六条 佥事二人。承局长之命。掌理文书会计及庶务。

  第七条 主事四人。承长官之命。辅助佥事分理事务。

  第八条 法制局因事务之必要。得置编译员。由局长委任。其额数不得逾四人。

  第九条 法制局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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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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