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浙文物普〔2024〕6号 制定机关: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
各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3〕22号)工作要求,各地文物部门开展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汇总梳理工作。经国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普办)审核,发现各地提交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存在公布文件不全、批次信息不全、数量不一致等问题。为确保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质量,经研究,国家四普办重新组织开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整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整梳理公布文件
编辑各地要重新梳理所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批次,查找归整所有批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始公布文件,必要时应协调档案部门协助。公布文件汇总后扫描成PDF格式于5月31日前报省四普办。
二、系统整理公布名录
编辑省四普办结合国家四普办反馈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审核信息,确认各地汇总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批次及文件信息无误后,各地应尽快开展所有已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整理工作,在6月15日前形成完整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
三、准确核对实有名录
编辑在确认无误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基础上,逐一核对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升级、合并等信息变化情况,在6月30日前形成各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有名录。
四、准时审核完善上报
编辑核对整理无误后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实有名录及相关佐证材料应在7月5日前报省四普办审核。省四普办完成汇总、审核并组织修改完善后将在7月30日前报国家四普办。
联系人:宋丹妮、陈谦
专此通知。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文物局代章)
2024年5月21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