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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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海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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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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