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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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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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

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統籌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

海南省應稅大氣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應稅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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