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王靜安先生紀念碑碑銘

海寧王靜安先生紀念碑碑銘
作者:陳寅恪 中華民國
1929年
1927年6月2日,任職清華國學研究院導師的王國維投湖自盡,兩年後,清華大學研究院師生在校內籌建紀念碑一座。碑正面書「海寧王靜安先生紀念碑」,背篆題碑額「海寍王先生之碑銘」,碑文由陳寅恪撰寫,其中「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一句至今爲人所銘記,也是清華大學校章所載「學術上倡導」的內容。

海寧王先生自沉後二年,清華研究院同人咸懷思不能自已。其弟子受先生之陶冶煦育者有年,尤思有以永其念,僉曰:宜銘之貞珉,以昭示扵無竟。因以刻石之辭命寅恪,數辭不獲已,謹舉先生之志事,以普告天下後世。其詞曰:

士之讀書治學,蓋將以脫心志扵俗諦之桎梏,真理因得以發揚。思想而不自由,毋寧死耳。斯古今仁聖所同殉之精義,夫豈庸鄙之敢望。先生以一死見其獨立自由之意志,非所論扵一人之恩怨、一姓之興亡。嗚呼!樹茲石扵講舍,繫哀思而不忘,表哲人之奇節,訴真宰之茫茫。來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時而不章;先生之學說,或有時而可商。惟此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歷千萬祀,與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義寧陳寅恪撰文  閩縣林志鈞書丹  鄞縣馬 衡篆額
    新會梁思成擬式  武進劉南策監工  北平李桂藻刻石

中華民國十八年六月三日二周年忌日 國立清華大學研究院師生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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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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