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王静安先生纪念碑碑铭

海宁王静安先生纪念碑碑铭
作者:陈寅恪 中华民国
1929年
1927年6月2日,任职清华国学研究院导师的王国维投湖自尽,两年后,清华大学研究院师生在校内筹建纪念碑一座。碑正面书“海宁王静安先生纪念碑”,背篆题碑额“海寍王先生之碑铭”,碑文由陈寅恪撰写,其中“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一句至今为人所铭记,也是清华大学校章所载“学术上倡导”的内容。

海宁王先生自沉后二年,清华研究院同人咸怀思不能自已。其弟子受先生之陶冶煦育者有年,尤思有以永其念,佥曰:宜铭之贞珉,以昭示扵无竟。因以刻石之辞命寅恪,数辞不获已,谨举先生之志事,以普告天下后世。其词曰:

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扵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斯古今仁圣所同殉之精义,夫岂庸鄙之敢望。先生以一死见其独立自由之意志,非所论扵一人之恩怨、一姓之兴亡。呜呼!树兹石扵讲舍,系哀思而不忘,表哲人之奇节,诉真宰之茫茫。来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章;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义宁陈寅恪撰文  闽县林志钧书丹  鄞县马 衡篆额
    新会梁思成拟式  武进刘南策监工  北平李桂藻刻石

中华民国十八年六月三日二周年忌日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院师生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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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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