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服制條例 (民國46年)

海軍服制條例 (民國43年) 海軍服制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6年4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57年4月16日
1957年5月1日
公布於民國46年5月1日
廢止,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

中華民國 19 年 6 月 17 日 制定33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並附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22 日 修正第2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25 年 2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4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海軍服裝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5條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19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5 條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16 日 修正全文4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5 月 1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5 條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3 日 廢止4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海軍軍人之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服用本條例之人員)

  現役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兵、業科軍官、學員生、士官、士兵、軍用文職人員及在海軍服務之陸、空軍軍官,均應服用本條例服制圖說所規定之服裝,並佩帶規定之標誌。

第三條 (軍官服裝種類)

  海軍軍官服裝分左列八種:
  一、大禮服。
  二、禮服。
  三、公服。
  四、晚禮服。
  五、晚公服。
  六、晚常服。
  七、軍常服。
  八、軍便服。

第四條 (大禮服之服用)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二、元旦慶賀或宴會時。
  三、軍人節慶賀或宴會時。
  四、受領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五、隨從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艦隊時。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第五條 (禮服之服用)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迎送總統時。
  二、受任命後謁見總統或長官時。
  三、就職或卸職時。
  四、隨從總統蒞臨機關、部隊、艦艇、學校時。
  五、訪候或答候外國軍艦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員時。

第六條 (公服之服用)

  公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軍人節在機關或部隊、艦艇、學校時。
  二、公假日或機關、部隊、艦艇、學校舉行校閱檢驗時。
  三、隨從總統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長官時。
  五、參列軍艦進水典禮或海軍學校證書授與典禮時。
  六、參列軍事審判時。
  七、除第五條第五款外,訪候或答候中外文武官員時。
  八、艦艇造成初懸海軍軍旗或除役下海軍軍旗時。
  九、參與海軍軍官葬儀時。

第七條 (晚禮服之服用)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軍人節晚間宴會時。
  二、隨從總統晚間宴會時。
  三、國家有大典晚間宴會時。

第八條 (晚公服之服用)

  凡遇上級長官晚間宴會時,均應服晚公服。

第九條 (晚常服之服用)

  除服晚禮服、晚公服時外,通常晚間宴會,均服晚常服。

第十條 (夏季服制)

  夏季依照第七條至第九條之所規定,應服晚禮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時,均應服夏晚禮服、夏晚公服、夏晚常服。

第十一條 (迎送、謁見外國元首之服裝)

  對於迎送及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加有外國元首出席之典禮與宴會時應服之服裝,與對本國總統同。

第十二條 (軍常服、軍便服之服用)

  除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晚公服時外,通常均服軍常服或軍便服。

第十三條 (軍常服之服用時間)

  軍常服分冬、夏二種,其服用時間,應按國防部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得由所在地海軍資深官臨時指定之。

第十四條 (冬夏軍常服之制式)

  服冬季軍常服時,海軍軍官用黑襪、黑皮鞋;陸戰隊軍官用黑襪、黃皮靴,並得用黃皮手套。
  服夏常服時,海軍軍官用白襪、白皮鞋;陸戰隊軍官仍用黑襪、黃皮靴。

第十五條 (得以軍常服取代之服裝)

  依照第四條至第十條所規定應服各種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得以軍常服代之。

第十六條 (得以夏常服取代之服裝)

  當盛暑應服各種禮服、公服或晚常服時,得以夏季軍常服代之。

第十七條 (應用白手套及黑漆皮鞋之場合)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時,應用白手套及黑漆皮鞋。

第十八條 (軍刀之佩帶)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大禮服、禮服、公服而代以軍常服時,應佩帶軍刀。

第十九條 (刀帶之佩帶規定)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時,其刀帶結束於上褂之外,服軍常服時,結束於上褂之內。

第二十條 (參謀帶)

  海軍將官、海軍參謀、總統府海軍參軍及駐外海軍武官均應繫參謀帶於右肩,海軍副官繫副官帶於右肩。

第二十一條 (識別徽|航空徽及潛艇徽)

  海軍軍官曾受航空或潛艇訓練合格者,應在左胸佩帶航空徽或潛艇徽,以資識別。

第二十二條 (服軍便服之佩件)

  服軍便服時,應佩帶領章,並用黑襪、黑皮鞋,遇有正式集會、訪問或外出,均應結黑領帶,加服外衣時,應結黑領帶,並帶肩章;陸戰隊軍官服軍便服時,用黃領帶、黑襪、黃皮靴。

第二十三條 (工作服)

  海軍官兵於服輪機及船工勤務時,得服工作服。

第二十四條 (佩勳獎章之方式)

  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及依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規定代以軍常服時,均應依式佩帶。但服公服或軍常服時,得佩勳獎表。

第二十五條 (學員受訓期間之服裝制式)

  海軍學員受訓期間之服裝制式,與原有服裝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服裝分類)

  海軍學生服裝分左列三種:
  一、軍常服。
  二、軍便服。
  三、操作服。

第二十七條 (士官、士兵服裝之分類)

  海軍士官、士兵服裝分左列三種:
  一、軍常服。
  二、軍便服。
  三、工作服。

第二十八條 (學生、士官、士兵軍常服之服用時間)

  海軍學生、士官、士兵軍常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公假日。
  二、謁見長官時。
  三、校閱時。
  四、參加正式集會時。
  五、服外勤時。

第二十九條 (各種服制之服用時間)

  海軍學生、士官、士兵依前條規定應服軍常服時,如值盛暑,得服軍便服,當操作時,學生得服操作服,士官、士兵得服軍便服;學生應佩其年級標誌,士官、士兵應佩其科別、階級臂章。

第三十條 (技工服)

  海軍各廠、所之技工,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技工服。

第三十一條 (特種服)

  海軍各機關之雜務士兵,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特種服。

第三十二條 (運動服)

  海軍學生、士官、士兵在體育運動時,得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運動服。

第三十三條 (女職員之服裝)

  海軍女職員,應服本條例服制圖說規定之服裝。

第三十四條 (士官、士兵服裝之制式)

  海軍士官、士兵服軍常服、軍便服時,無論冬、夏,均用黑襪、黑皮鞋;陸戰隊士官、士兵,均用黑襪、黃皮靴。

第三十五條 (腿部服裝之規定)

  海軍軍官及學生用黑皮腿裹,上士以下用白帆布綁腿。

第三十六條 (佩帶勳章表之情形)

  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受有勳章、獎章、紀念章者,於參加大典時應佩帶之;於校閱日、公假日或外勤時得佩帶勳獎表。

第三十七條 (科別、階級之區別)

  海軍官、兵之科別與階(等)級,以袖章、肩章、領章或臂章等區別之,其制式與佩用,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

第三十八條 (加佩年資帶之情形)

  海軍士官長及上士停年屆滿成績優良未能晉級者,得准加佩年資帶,以資識別,其識別及佩帶規則,如本條例服制圖說之所定;海軍及海軍陸戰隊士官、士兵,於服役屆滿三年以上者,准加佩年資標誌,其式樣及佩帶規則,如圖說之所定。

第三十九條 (艦隊官兵之服裝)

  艦隊官兵當日應服之服裝,由所在資深官規定之,凡當值官兵、士官、士兵,均應遵照服用,艦艇進出港時,艙面其他人員,亦應依照規定服用,惟各艦指揮官為工作便利計,得令工作人員服用軍便服或工作服。

第四十條 (服用服裝之決定)

  海軍陸上機關、部隊、學校官兵及學員生,何時應服用何種服裝,由當地海軍資深官依照當地季候或特殊情形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 (值更官兵之服制)

  海軍值更官兵,除應服用當日服裝及攜帶所需望遠鏡外,如氣候寒冷,得帶手套及服用外衣。

第四十二條 (救生服)

  海軍士官、士兵當值小艇勤務時,應服救生服。

第四十三條 (服裝臨時指定之情形)

  本條例所規定應服之服裝,如與外國交際上有不適用時,得由海軍資深官臨時指定之。

第四十四條 (儀隊服裝)

  有關國際性禮儀上所需組成儀隊之服裝,由國防部定之。

第四十五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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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海軍服制圖說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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