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服裝條例 (民國25年)

海軍服裝條例 (民國20年) 海軍服裝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5年1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1月24日
1936年2月27日
公布於民國25年2月27日
海軍服制條例 (民國43年)

中華民國 19 年 6 月 17 日 制定33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並附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22 日 修正第2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8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1 月 24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25 年 2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4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海軍服裝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5條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19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5 條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16 日 修正全文4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5 月 1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5 條及海軍服制圖說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3 日 廢止4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海軍服裝分左列七種:
  (一)大禮服。
  (二)禮服。
  (三)公服。
  (四)常服。
  (五)晚禮服。
  (六)晚公服。
  (七)晚常服。

第二條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二)一月一日慶賀或宴會時。
  (三)領受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四)隨從國國民政府主席參列閱兵或校閱艦隊時。
  (五)國家有大典時。

第三條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迎送國民政府主席時。
  (二)受任命後謁見國民政府主席或長官時。
  (三)就職或卸職時。
  (四)隨從國民政府主席蒞軍港或部艦營院學校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軍艦或其他重要文武官員時。

第四條

  公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或一月一日在部艦營院或學校時。
  (二)公假日或艦營學校舉行檢點時。
  (三)隨從國民政府主席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長官時。
  (五)參列軍艦進水典禮或海軍學校證書授與典禮時。
  (六)參列軍法會審時。
  (七)除第三條第五款外訪候或答訪內外文武官員時。
  (八)艦艇造成初懸海軍旗時或除籍下海軍旂時。
  (九)參與海軍官佐葬儀時。

第六條

  除服大禮服、禮服及公服時外,均服常服。

第七條

  戰時或事變之際,依照第二條至第五條所規定,應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均以常服代之。

第八條

  常服分黑色、白色二種,服黑色常服時,官佐應用黑襪、黑靴,服白色常服時,應用黑襪、白淺靴,惟士兵無論冬夏均用黑襪、黑淺靴。

第九條

  黑色常服為夏季以外尋常所用之常服。

第十條

  白色常服為夏季所用之常服,通常自六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但因地方氣候之寒熱所在,資深官長得臨時指定之。

第十一條

  當盛暑時依照第二條至第五條所規定,應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均以夏服代之。

第十二條

  在夏季服禮服、公服或黑色常服時,應著夏服褲,但服禮服時,應用黑靴。

第十三條

  服公服或黑色常服而用夏服褲時,應戴夏服帽。

第十四條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或一月一日晚間宴會時。
  (二)隨從國民政府主席晚間宴會時。
  (三)國家有大典晚間宴會時。

第十五條

  凡遇上級長官或不相隸屬之上級機關長官,晚間宴會時,均應服晚公服。

第十六條

  除服晚禮服或晚公服時,通常晚間宴會均服晚常服。

第十七條

  夏季依照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規定,應服晚禮服、晚公服或晚常服時,均應服夏晚禮服、夏晚公服或夏晚常服。

第十八條

  在海軍製造廠、修理工廠、採煤所或鍊煤製造所勤務之准尉以上官佐,其服務中得服茶竭色之夏服。

第十九條

  服大禮服、禮服,公服或應服禮服、公服而服夏服時,應佩帶軍刀。

第二十條

  在部艦營院或學校服常服時,不用佩刀。但上岸或公出時,雖服常服亦應佩刀。

第二十一條

  准尉以上各員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其刀帶締結上褂之外,服常服、夏服時,締結上褂之內。

第二十二條

  海軍將官、海軍參謀官、國民政府海軍參軍、軍事參議院海軍軍事參議及駐外海軍武官,均應繫參謀帶於右肩上。副官繫副官帶於右肩上。但海軍將官僅於服大禮服時繫參謀帶。

第二十三條

  入長官室時,不得服外套或雨衣。

第二十四條

  中士以下,當操練或服各種勤務時,應服操作服。

第二十五條

  准尉以上各員服大禮服、禮服時,應用黑漆皮靴,服公服或常服時,得用黑皮靴,當雨雪時,得用黑皮長靴。

第二十五條

  准尉以上各員服大禮服時,應用黑漆皮靴,服禮服或公服及常服時,得用黑皮靴,當雨雪時,得用黑皮長靴。

第二十六條

  准尉以上各員服大禮服、禮服或公服時,應用白色手套。

第二十七條

  裹腿分黑黃二種,准尉以上及海軍學生用黑皮裹腿,上士以下用黃布裹腿。

第二十八條

  受有勳章、紀念章者,服大禮服、禮服、公服及依照第十一條所規定,代以夏服時,均應如式佩帶。

第二十九條

  服制服時,不得將時錶、鎖鏈露出於上褂之外。

第三十條

  當航海中得不用夏服肩章。

第三十一條

  在嚴寒地方服務者,其外套之裡面,得用獸皮,但不得將獸毛露出外面。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規定,如與外國交際上有不適用時,得由資深官長,臨時指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海軍服制圖說(25年1月24日修正部分表並圖)
附:海軍服制圖說(20年8月22日修正圖表說明)
附:海軍服制圖說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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