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晓雷反革命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涂晓雷反革命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82)昆检刑诉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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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涂晓雷,男,汉族,现年三十五岁,贵州省开阳县人。捕前在云南省文化局工作。现在押。
被告人因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被告人涂晓雷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他伙同黄兆其、刘殷农等人密谋策划,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和颠覆政府的阴谋活动,图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又参加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
一九六七年六月,涂晓雷在黄兆其的授意下,编造了题为《触目惊心的“五月兵变”》一文,在昆明市和全省各地大量印发张贴、广播,捏造“蓄谋已久的五月兵变,正在云南军区‘五人小组’的导演下按原计划进行,同时紧密地配合蒋匪特务的三项计划,向无产阶级专政进攻”。诬陷云南省军区张力雄、朱家壁等领导干部“凭着几十年的反革命经验,在云南军区的××号密室里,开始了他们五月兵变的罪恶活动”。提出要“高举起钢刀利剑,向党、政、军内走资派的心脏猛烈刺去”。这篇文章对搞乱、分裂部队,使云南省军区的大批干部长期遭受打击、迫害,朱家壁等人身体被摧残致残,起了煽动作用。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黄兆其授意,由涂晓雷等人写了题为《批臭反革命黑“六论”,肃清“二月逆流”流毒》的文章,在《云南日报》发表,诬陷赵健民等人“为了达到翻案复辟的目的,执行美蒋特务计划,与国民党特务组进行政治交易,干尽了不可告人的反革命勾当”,“就是他们组织政治武装土匪,‘东窜’、‘西挺’,屠杀革命人民”等等。在全省开展追查赵健民“执行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中,造成大批干部群众被迫害致死致残,这篇文章起了极坏的欺骗、煽动作用,对此严重后果,涂晓雷负有罪责。
一九七四年六月至十一月,涂晓雷与黄兆其等人策划,写了题为《发扬革命造反精神,彻底揭开省委盖子》和《于无声处听惊雷》等文章,诬陷省委书记、昆明军区司令员王必成和省委书记、昆明军区副司令员陈康是“林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残余势力”;王必成是“策应林贼反革命政变的前线总指挥”;陈康是云南省“右倾翻案复辟的总头子”;省委是“毒蛇猛兽的巢穴”,提出要“彻底揭开省委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的盖子,揭不开就撬,撬不开就炸!”要把省委“沉没”、“埋葬”。
一九七六年一月至七月,涂晓雷执笔并与黄兆其、徐宝兴等人共同策划,用“秦臻”、“姚雨”的笔名,编造了《谁是刽子手》、《云南问题宣言》、《转嫁危机的新阴谋》等大量文章,制造反革命舆论,把一批党、政、军领导干部诬陷为“一批地主、资产阶级还乡团”;诬陷邓小平副主席是“资本主义的复辟狂”、“扼杀新生力量的刽子手”,“做法不亚于波旁王朝的复辟,袁世凯之称帝,保王党之嚣张,还乡团之反扑”。诬陷省、市委和省属十六个部、委、办、局的二十五名领导干部是“还乡团主要骨干”,有的还被诬陷为“叛徒”、“走资派”、“现行反革命分子”等等。煽动“向以邓小平为首的走资派发动毁灭性的进攻!”把“走资派把持的党、政、军、财、文等大权夺回来”;同时明确提出:“我们斗争的目的就是为了夺取这个政权和巩固这个政权”,“省委是压在云南人民头上的‘土皇帝’”,“现存的省委必须改体”,要把省委“坚决打倒”。
二、进行颠覆政府的阴谋活动,图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涂晓雷多次向江青反革命集团写信,提出要向“走资派第二次夺权”并诬陷邓小平副主席和云南省委,昆明军区的领导干部。把贾启允诬陷邓小平说“只要人家说你复辟了,你的工作就干好了”的话密报江青反革命集团。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看到后,即将此话作为打倒邓小平的重要材料,指使授意《红旗》杂志社的“池恒”等编写文章,制造反革命舆论。
一九七六年三月,涂晓雷积极参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密谋策划并制定了利用三月地书会议篡夺省委领导权的方针。由涂晓雷在会外写大字报,配合会内的斗争,涂参与策划执笔编写了《谁是刽子手》和《敦促刘明辉转弯书》的文章,提出要“向党内一小撮还在走的走资派第二次夺权”等等。涂晓雷还参与修改黄兆其、刘殷农等人写的改组省委的电报稿,涂亲笔加上“永远开除邓小平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重要内容,蓄意把邓小平打倒。
一九七六年四月,涂晓雷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共同策划决定,由涂晓雷、沈炳章等人到北京向江青反革命集团汇报情况,领受旨意。四月十八日,涂晓雷化名王正名、沈炳章化名朱永红,携带诬陷云南省委和党、政、军领导干部以及将昆明市广大干部,群众悼念周总理的活动诬为“昆明未遂四.八反革命事件。等材料,秘密窜到北京,报送江青反革命集团。涂当即受到接待人吴炜煜的表扬说:“你们云南揭邓是比较早的,象那句典型话(指贾启允诬陷邓小平的那句话)就是从你们寄给的材料中发现的,我们就用了,你的那封信写得很好”,“我们感谢你们,你们支持了全国运动”,“我们会替你们保密,你们也要替我们保密”,接着吴炜煜对涂晓雷授意说:“这次运动之后,就不只是一个修修补补、改良主义的问题,而是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发生一个质的变化和飞跃,整个社会要来个大飞跃”,“组织上要建立文化大革命体系”,要把“天安门事件的文章作够”等等。
涂晓雷领受了上述旨意,于五月十日回到昆明,五月十二日,即向黄兆其、刘殷农等人作了传达,并进行了讨论,认为:批邓深入下去就联到总理了,运动发展下去是可能公开的,新的体系要站住,必须把老的体系搞掉,要做到这一点总理是个关键人物,现在先看看再说,可先作些准备。决定了王永昆反革命集团公开打周总理,先让他们打。五月十八日,王永昆等人打倒周总理的反革命事件发生后,涂晓雷又参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策划包庇徐宝兴、胡恒铿,和诬陷昆明军区司令员王必成、省委副书记黎韦是“五.一八”反革命案的“后台”的阴谋活动。
一九七六年九月三日,涂晓雷写信给文化部于会咏、刘庆棠提出要求改组云南省委。九月中旬,涂晓雷又和林敬荣到连云巷向《人民日报》“记者”谢荣镇面谈了改组云南省委的阴谋,接着涂晓雷又与林敬荣编写了全面改组云南省委的方案,经黄兆其修改后,于九月二十九日送交谢荣镇,郭剑峰转报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这份改组省委的方案中,要求江青反革命集团派一个在云南军内外有影响和熟悉云南情况的中央委员(指昆明军区原某副司令员)来当省委第一书记;要黄兆其、朱克家等人进省委领导班子。
三,积极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口,涂晓雷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的消息后,积极活动,于十月十三日参加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策划武装叛乱的秘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攻击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等等。会上决定搞蔡锷式起义,搞“武装斗争”,“上山打游击”,策动昆明军区原某副司令员来“充当蔡锷式人物”。并制定了绑架党、政、军领导干部,占领电台,控制省建、煤机厂、三五六厂的民兵和武器弹药,发布“告全国人民书”,给省、市级机关和各地区的同伙“打招呼”,作好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的准备。确定以昆明、楚雄等地为发动武装叛乱基地的行动计划。涂晓雷分工负责与昆明军区的许梅康等人联络。十月十四日涂晓雷即将武装叛乱的阴谋计划告诉了昆明军区的许梅康等人,同时参与分析了有关部队的情况,统一了搞武装叛乱的方案,确定要搞“云贵联合”。安排了黄兆其与某副司令面谈的时间地点。十月十六日涂晓雷将与军队许梅康等人联络的情况向黄兆其、刘殷农作了汇报,同时又进一步策划了武装叛乱的行动计划。十月十四日涂晓雷还给在苏州探亲的沈炳章发了暗语电报,要沈到南京找人探听上海等地的动向速回昆明。后因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他们感到形势不利,又转变手法,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密谋策划,订立了攻守同盟,转移、销毁了罪证材料,写了《联系云南实际,揭批“四人帮”》的三十条提纲和《周兴是怎样死的》等三篇文章,制造混乱,破坏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追查,确定了“迎接反复”的“第二套班子”,负隅顽抗,妄图东山再起。
被告人涂晓雷的上述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鑫 王瑞启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昆刑判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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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鑫、王瑞启。
被告人涂晓雷,男,现年三十四岁,贵州省开阳县人。原在云南省文化局工作。现在押。
辩护人:杨富春、马军,昆明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涂晓雷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八日对涂晓雷进行了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核实了各种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被告人涂晓雷在云南参与黄兆其颠覆政府的阴谋活动,同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在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行为上,都是相通的,紧密联系的。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涂晓雷是林、江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被告人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伙同黄兆其、刘殷农等案犯。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旨意,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手段,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党政军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阴谋颠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又策划武装叛乱。被告涂晓雷等人的犯罪活动,长达十年之久,使我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遭到了严重破坏,给全省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被告人涂晓雷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涂晓雷参与黄兆其等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
一九六七年六月,涂晓雷在黄兆其的授意下,编写了《触目惊心的“五月兵变”》的反动文章,诬陷云南省军区张力雄、朱家璧等领导干部紧密配合蒋匪云南特务组,进行“五月兵变”。这篇反动文章在昆明等地广为散发、张贴,对于搞乱部队,使大批军队干部长期遭受打击、迫害,起了很大的煽动作用。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黄兆其的授意下涂晓雷参与编写了《批臭反革命黑“六论”,肃清“二月逆流”流毒》的反动文章在《云南日报》上发表,诬陷赵健民等领导干部和群众,执行美蒋特务计划,组织政治武装土匪“东窜”、“西挺”,屠杀革命人民等等。这篇文章在全省开展追查赵健民“执行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中,对大批干部群众被迫害致死致残,起了极大的欺骗、煽动作用。
一九七四年六至十一月,涂晓雷参与黄兆其等人编写了《发扬革命造反精神,彻底揭开省委盖子》和《于无声处听惊雷》等反动文章,诬陷省委书记、昆明军区司令员王必成和副司令员陈康是“林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残余势力”,王必成是“策应林贼反革命政变的前线总指挥”、陈康是云南“右倾翻案复辟的总头子’;并诬陷省委是“毒蛇猛兽的巢穴”,煽动打倒省委领导干部。一九七六年一月至七月,涂晓雷与黄兆其、徐宝兴等人共同策划,用“秦臻”、“姚雨”的笔名,撰写了《谁是刽子手》、《云南问题宣言》、《转嫁危机的新阴谋》等反动文章广为散发,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是“资本主义的复辟狂”、“扼杀新生力量的刽子手”;诬陷省、市委和省属十六个部、委、办、局的一批领导干部是“还乡团主要骨干”、“叛徒”,“现行反革命分子”等等。煽动“向以邓小平为首的走资派发动毁灭性的进攻!”要把省委“坚决打倒”。
被告人涂晓雷参与黄兆其等人阴谋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涂晓雷多次向江青反革命集团写信,提出要向“走资派第二次夺权”,并诬陷邓小平副主席和云南省委、昆明军区的领导干部。把诬陷邓小平的“只要人家说你复辟了,你的工作就做好了”的话密报江青反革命集团,作为打倒邓小平的重要材料。
一九七六年三月,涂晓雷积极参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策划利用地书会议篡夺省委领导权。涂晓雷在会外写了《谁是刽子手》等文章,提出要“向党内一小撮走资派第二次夺权”,积极配合黄兆其,刘殷农在会内夺省委的权。同时参与修改黄兆其等人诬陷邓小平是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是走资派的精神支柱,不永远开除邓小平党籍是不能平民愤的电报稿时,涂晓雷亲笔加上“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中央开除邓小平党籍,撤销他的党内外一切职务”的重要内容,蓄意打倒邓小平。
一九七六年四月,按照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的策划,涂晓雷与沈炳章化名王正名、朱永红,携带诬陷云南省党、政、军领导干部及昆明群众悼念周总理是反革命事件的材料,秘密窜到北京,报送江青反革命集团,并领受了“组织上要建立文化大革命体系”,要把“天安门事件文章作够”的旨意。涂晓雷回到昆明,即向黄兆其、刘殷农等人传达,认为,批邓深入下去就联到周总理了,共谋策划:王永昆他们要公开打倒总理,先让他们打,看看他们打的情况再决定行动。五月十八日,王永昆等人张贴打倒周总理的反革命大字报,被公安机关拘捕后,涂晓雷又参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策划为参与王永昆反革命案的罪犯徐宝兴、胡恒铿开脱罪责,进而又诬陷省委领导人是这一反革命事件的后台。
一九七六年九月三日,涂晓雷与邓跃泽联名向江青反革命集团写信,提出改组云南省委。九月中旬,涂晓雷又与林敬荣写了全面改组云南省委的夺权方案,经黄兆其修改后,于九月二十九日送交姚文元派到云南的“记者”转报江青反革命集团。
被告人涂晓雷参与黄兆其等人积极策动武装叛乱。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涂晓雷得知了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的消息后,于十月十三日晚参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策划武装叛乱,攻击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提出:要“搞武装斗争”;密谋策动驻军某副司令员充当蔡锷式人物,进行叛乱,确定控制省建、煤机厂、三五六厂的民兵武装弹药,以昆明、楚雄等地作为武装叛乱的基地;给同伙“打招呼”,作好武装叛乱的准备。十月十四日,涂晓雷参与驻昆部队的许梅康等人的密谋会议,分析了军队的情况,统一了搞武装叛乱的方案,并安排了黄兆其与驻军某副司令员会面的时间、地点;同时,涂晓雷还给回苏州探亲的沈炳章发了密语电报,要其到“南京采购货物”,探明情况速返昆明。十月十六日涂晓雷将上述情况汇报给黄兆其、刘殷农,再次研究了武装叛乱的行动计划。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全省人民的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未能实现。事后,被告涂晓雷又与黄兆其、刘殷农等人转变手法,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销毁罪证材料,确定第二套班子,继续负隅顽抗。
本庭经过五次法庭调查和辩论,对各种证据六十三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都证明被告涂晓雷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庭确认,被告人犯了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对人民危害严重。在法庭上被告人涂晓雷基本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涂晓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于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尤凤瑞
人民陪审员 浦士厚
人民陪审员 何兆兴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