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曉雷反革命案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塗曉雷反革命案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82)昆檢刑訴字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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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塗曉雷,男,漢族,現年三十五歲,貴州省開陽縣人。捕前在雲南省文化局工作。現在押。
被告人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現查明:被告人塗曉雷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他夥同黃兆其、劉殷農等人密謀策劃,誣陷黨、政、軍領導幹部,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和顛覆政府的陰謀活動,圖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又參加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誣陷黨、政、軍領導幹部,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一九六七年六月,塗曉雷在黃兆其的授意下,編造了題為《觸目驚心的「五月兵變」》一文,在昆明市和全省各地大量印發張貼、廣播,捏造「蓄謀已久的五月兵變,正在雲南軍區『五人小組』的導演下按原計劃進行,同時緊密地配合蔣匪特務的三項計劃,向無產階級專政進攻」。誣陷雲南省軍區張力雄、朱家壁等領導幹部「憑着幾十年的反革命經驗,在雲南軍區的××號密室里,開始了他們五月兵變的罪惡活動」。提出要「高舉起鋼刀利劍,向黨、政、軍內走資派的心臟猛烈刺去」。這篇文章對搞亂、分裂部隊,使雲南省軍區的大批幹部長期遭受打擊、迫害,朱家壁等人身體被摧殘致殘,起了煽動作用。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黃兆其授意,由塗曉雷等人寫了題為《批臭反革命黑「六論」,肅清「二月逆流」流毒》的文章,在《雲南日報》發表,誣陷趙健民等人「為了達到翻案復辟的目的,執行美蔣特務計劃,與國民黨特務組進行政治交易,干盡了不可告人的反革命勾當」,「就是他們組織政治武裝土匪,『東竄』、『西挺』,屠殺革命人民」等等。在全省開展追查趙健民「執行國民黨雲南特務組計劃」中,造成大批幹部群眾被迫害致死致殘,這篇文章起了極壞的欺騙、煽動作用,對此嚴重後果,塗曉雷負有罪責。
一九七四年六月至十一月,塗曉雷與黃兆其等人策劃,寫了題為《發揚革命造反精神,徹底揭開省委蓋子》和《於無聲處聽驚雷》等文章,誣陷省委書記、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和省委書記、昆明軍區副司令員陳康是「林彪資產階級司令部的殘餘勢力」;王必成是「策應林賊反革命政變的前線總指揮」;陳康是雲南省「右傾翻案復辟的總頭子」;省委是「毒蛇猛獸的巢穴」,提出要「徹底揭開省委階級鬥爭路線鬥爭的蓋子,揭不開就撬,撬不開就炸!」要把省委「沉沒」、「埋葬」。
一九七六年一月至七月,塗曉雷執筆並與黃兆其、徐寶興等人共同策劃,用「秦臻」、「姚雨」的筆名,編造了《誰是劊子手》、《雲南問題宣言》、《轉嫁危機的新陰謀》等大量文章,製造反革命輿論,把一批黨、政、軍領導幹部誣陷為「一批地主、資產階級還鄉團」;誣陷鄧小平副主席是「資本主義的復辟狂」、「扼殺新生力量的劊子手」,「做法不亞於波旁王朝的復辟,袁世凱之稱帝,保王黨之囂張,還鄉團之反撲」。誣陷省、市委和省屬十六個部、委、辦、局的二十五名領導幹部是「還鄉團主要骨幹」,有的還被誣陷為「叛徒」、「走資派」、「現行反革命分子」等等。煽動「向以鄧小平為首的走資派發動毀滅性的進攻!」把「走資派把持的黨、政、軍、財、文等大權奪回來」;同時明確提出:「我們鬥爭的目的就是為了奪取這個政權和鞏固這個政權」,「省委是壓在雲南人民頭上的『土皇帝』」,「現存的省委必須改體」,要把省委「堅決打倒」。
二、進行顛覆政府的陰謀活動,圖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塗曉雷多次向江青反革命集團寫信,提出要向「走資派第二次奪權」並誣陷鄧小平副主席和雲南省委,昆明軍區的領導幹部。把賈啟允誣陷鄧小平說「只要人家說你復辟了,你的工作就干好了」的話密報江青反革命集團。王洪文,張春橋、姚文元看到後,即將此話作為打倒鄧小平的重要材料,指使授意《紅旗》雜誌社的「池恆」等編寫文章,製造反革命輿論。
一九七六年三月,塗曉雷積極參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密謀策劃並制定了利用三月地書會議篡奪省委領導權的方針。由塗曉雷在會外寫大字報,配合會內的鬥爭,塗參與策劃執筆編寫了《誰是劊子手》和《敦促劉明輝轉彎書》的文章,提出要「向黨內一小撮還在走的走資派第二次奪權」等等。塗曉雷還參與修改黃兆其、劉殷農等人寫的改組省委的電報稿,塗親筆加上「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的重要內容,蓄意把鄧小平打倒。
一九七六年四月,塗曉雷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共同策劃決定,由塗曉雷、沈炳章等人到北京向江青反革命集團匯報情況,領受旨意。四月十八日,塗曉雷化名王正名、沈炳章化名朱永紅,攜帶誣陷雲南省委和黨、政、軍領導幹部以及將昆明市廣大幹部,群眾悼念周總理的活動誣為「昆明未遂四.八反革命事件。等材料,秘密竄到北京,報送江青反革命集團。塗當即受到接待人吳煒煜的表揚說:「你們雲南揭鄧是比較早的,象那句典型話(指賈啟允誣陷鄧小平的那句話)就是從你們寄給的材料中發現的,我們就用了,你的那封信寫得很好」,「我們感謝你們,你們支持了全國運動」,「我們會替你們保密,你們也要替我們保密」,接着吳煒煜對塗曉雷授意說:「這次運動之後,就不只是一個修修補補、改良主義的問題,而是要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班子都要發生一個質的變化和飛躍,整個社會要來個大飛躍」,「組織上要建立文化大革命體系」,要把「天安門事件的文章作夠」等等。
塗曉雷領受了上述旨意,於五月十日回到昆明,五月十二日,即向黃兆其、劉殷農等人作了傳達,並進行了討論,認為:批鄧深入下去就聯到總理了,運動發展下去是可能公開的,新的體系要站住,必須把老的體系搞掉,要做到這一點總理是個關鍵人物,現在先看看再說,可先作些準備。決定了王永昆反革命集團公開打周總理,先讓他們打。五月十八日,王永昆等人打倒周總理的反革命事件發生後,塗曉雷又參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策劃包庇徐寶興、胡恆鏗,和誣陷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省委副書記黎韋是「五.一八」反革命案的「後台」的陰謀活動。
一九七六年九月三日,塗曉雷寫信給文化部於會詠、劉慶棠提出要求改組雲南省委。九月中旬,塗曉雷又和林敬榮到連雲巷向《人民日報》「記者」謝榮鎮面談了改組雲南省委的陰謀,接着塗曉雷又與林敬榮編寫了全面改組雲南省委的方案,經黃兆其修改後,於九月二十九日送交謝榮鎮,郭劍峰轉報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這份改組省委的方案中,要求江青反革命集團派一個在雲南軍內外有影響和熟悉雲南情況的中央委員(指昆明軍區原某副司令員)來當省委第一書記;要黃兆其、朱克家等人進省委領導班子。
三,積極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口,塗曉雷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後,積極活動,於十月十三日參加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策劃武裝叛亂的秘密會議,在這次會議上,攻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右派政變」等等。會上決定搞蔡鍔式起義,搞「武裝鬥爭」,「上山打游擊」,策動昆明軍區原某副司令員來「充當蔡鍔式人物」。並制定了綁架黨、政、軍領導幹部,占領電台,控制省建、煤機廠、三五六廠的民兵和武器彈藥,發布「告全國人民書」,給省、市級機關和各地區的同夥「打招呼」,作好思想上、組織上、物質上的準備。確定以昆明、楚雄等地為發動武裝叛亂基地的行動計劃。塗曉雷分工負責與昆明軍區的許梅康等人聯絡。十月十四日塗曉雷即將武裝叛亂的陰謀計劃告訴了昆明軍區的許梅康等人,同時參與分析了有關部隊的情況,統一了搞武裝叛亂的方案,確定要搞「雲貴聯合」。安排了黃兆其與某副司令面談的時間地點。十月十六日塗曉雷將與軍隊許梅康等人聯絡的情況向黃兆其、劉殷農作了匯報,同時又進一步策劃了武裝叛亂的行動計劃。十月十四日塗曉雷還給在蘇州探親的沈炳章發了暗語電報,要沈到南京找人探聽上海等地的動向速回昆明。後因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他們感到形勢不利,又轉變手法,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密謀策劃,訂立了攻守同盟,轉移、銷毀了罪證材料,寫了《聯繫雲南實際,揭批「四人幫」》的三十條提綱和《周興是怎樣死的》等三篇文章,製造混亂,破壞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追查,確定了「迎接反覆」的「第二套班子」,負隅頑抗,妄圖東山再起。
被告人塗曉雷的上述犯罪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誣告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王鑫 王瑞啟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82)昆刑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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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鑫、王瑞啟。
被告人塗曉雷,男,現年三十四歲,貴州省開陽縣人。原在雲南省文化局工作。現在押。
辯護人:楊富春、馬軍,昆明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告人塗曉雷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八日對塗曉雷進行了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核實了各種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被告人塗曉雷在雲南參與黃兆其顛覆政府的陰謀活動,同林、江反革命集團主犯在犯罪的動機、目的和行為上,都是相通的,緊密聯繫的。大量證據證明:被告人塗曉雷是林、江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被告人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夥同黃兆其、劉殷農等案犯。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團的旨意,採取公開的和秘密的手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黨政軍領導幹部和廣大群眾,陰謀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又策劃武裝叛亂。被告塗曉雷等人的犯罪活動,長達十年之久,使我省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遭到了嚴重破壞,給全省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被告人塗曉雷的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塗曉雷參與黃兆其等人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黨政軍領導幹部和群眾。
一九六七年六月,塗曉雷在黃兆其的授意下,編寫了《觸目驚心的「五月兵變」》的反動文章,誣陷雲南省軍區張力雄、朱家璧等領導幹部緊密配合蔣匪雲南特務組,進行「五月兵變」。這篇反動文章在昆明等地廣為散發、張貼,對於搞亂部隊,使大批軍隊幹部長期遭受打擊、迫害,起了很大的煽動作用。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黃兆其的授意下塗曉雷參與編寫了《批臭反革命黑「六論」,肅清「二月逆流」流毒》的反動文章在《雲南日報》上發表,誣陷趙健民等領導幹部和群眾,執行美蔣特務計劃,組織政治武裝土匪「東竄」、「西挺」,屠殺革命人民等等。這篇文章在全省開展追查趙健民「執行國民黨雲南特務組計劃」中,對大批幹部群眾被迫害致死致殘,起了極大的欺騙、煽動作用。
一九七四年六至十一月,塗曉雷參與黃兆其等人編寫了《發揚革命造反精神,徹底揭開省委蓋子》和《於無聲處聽驚雷》等反動文章,誣陷省委書記、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和副司令員陳康是「林彪資產階級司令部的殘餘勢力」,王必成是「策應林賊反革命政變的前線總指揮」、陳康是雲南「右傾翻案復辟的總頭子』;並誣陷省委是「毒蛇猛獸的巢穴」,煽動打倒省委領導幹部。一九七六年一月至七月,塗曉雷與黃兆其、徐寶興等人共同策劃,用「秦臻」、「姚雨」的筆名,撰寫了《誰是劊子手》、《雲南問題宣言》、《轉嫁危機的新陰謀》等反動文章廣為散發,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鄧小平是「資本主義的復辟狂」、「扼殺新生力量的劊子手」;誣陷省、市委和省屬十六個部、委、辦、局的一批領導幹部是「還鄉團主要骨幹」、「叛徒」,「現行反革命分子」等等。煽動「向以鄧小平為首的走資派發動毀滅性的進攻!」要把省委「堅決打倒」。
被告人塗曉雷參與黃兆其等人陰謀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塗曉雷多次向江青反革命集團寫信,提出要向「走資派第二次奪權」,並誣陷鄧小平副主席和雲南省委、昆明軍區的領導幹部。把誣陷鄧小平的「只要人家說你復辟了,你的工作就做好了」的話密報江青反革命集團,作為打倒鄧小平的重要材料。
一九七六年三月,塗曉雷積極參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策劃利用地書會議篡奪省委領導權。塗曉雷在會外寫了《誰是劊子手》等文章,提出要「向黨內一小撮走資派第二次奪權」,積極配合黃兆其,劉殷農在會內奪省委的權。同時參與修改黃兆其等人誣陷鄧小平是死不改悔的走資派,是走資派的精神支柱,不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是不能平民憤的電報稿時,塗曉雷親筆加上「因此,我們強烈要求中央開除鄧小平黨籍,撤銷他的黨內外一切職務」的重要內容,蓄意打倒鄧小平。
一九七六年四月,按照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的策劃,塗曉雷與沈炳章化名王正名、朱永紅,攜帶誣陷雲南省黨、政、軍領導幹部及昆明群眾悼念周總理是反革命事件的材料,秘密竄到北京,報送江青反革命集團,並領受了「組織上要建立文化大革命體系」,要把「天安門事件文章作夠」的旨意。塗曉雷回到昆明,即向黃兆其、劉殷農等人傳達,認為,批鄧深入下去就聯到周總理了,共謀策劃:王永昆他們要公開打倒總理,先讓他們打,看看他們打的情況再決定行動。五月十八日,王永昆等人張貼打倒周總理的反革命大字報,被公安機關拘捕後,塗曉雷又參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策劃為參與王永昆反革命案的罪犯徐寶興、胡恆鏗開脫罪責,進而又誣陷省委領導人是這一反革命事件的後台。
一九七六年九月三日,塗曉雷與鄧躍澤聯名向江青反革命集團寫信,提出改組雲南省委。九月中旬,塗曉雷又與林敬榮寫了全面改組雲南省委的奪權方案,經黃兆其修改後,於九月二十九日送交姚文元派到雲南的「記者」轉報江青反革命集團。
被告人塗曉雷參與黃兆其等人積極策動武裝叛亂。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塗曉雷得知了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後,於十月十三日晚參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策劃武裝叛亂,攻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右派政變」.提出:要「搞武裝鬥爭」;密謀策動駐軍某副司令員充當蔡鍔式人物,進行叛亂,確定控制省建、煤機廠、三五六廠的民兵武裝彈藥,以昆明、楚雄等地作為武裝叛亂的基地;給同夥「打招呼」,作好武裝叛亂的準備。十月十四日,塗曉雷參與駐昆部隊的許梅康等人的密謀會議,分析了軍隊的情況,統一了搞武裝叛亂的方案,並安排了黃兆其與駐軍某副司令員會面的時間、地點;同時,塗曉雷還給回蘇州探親的沈炳章發了密語電報,要其到「南京採購貨物」,探明情況速返昆明。十月十六日塗曉雷將上述情況匯報給黃兆其、劉殷農,再次研究了武裝叛亂的行動計劃。由於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和全省人民的鬥爭,他們的武裝叛亂未能實現。事後,被告塗曉雷又與黃兆其、劉殷農等人轉變手法,訂立攻守同盟,轉移、銷毀罪證材料,確定第二套班子,繼續負隅頑抗。
本庭經過五次法庭調查和辯論,對各種證據六十三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書證、鑑定結論、證人證言都證明被告塗曉雷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本庭確認,被告人犯了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對人民危害嚴重。在法庭上被告人塗曉雷基本供認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同時,考慮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歷史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塗曉雷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書送達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 尤鳳瑞
人民陪審員 浦士厚
人民陪審員 何兆興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員 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