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月6日
发布于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
有效期:2023年1月6日至今
(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更好地发挥预算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算法定、依法审查监督,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部署、市委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部署、市委工作安排的情况,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等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情况;财政政策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部署、市委工作安排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保障民生支出,提高财政支出公共性和普惠性的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等情况。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储备、决策论证、资金统筹、成本管控、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的情况,促进各区财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情况;按照法定税率和税基等指标测算各项税收收入的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评估政府债务总规模的合理性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政府投资项目与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统筹衔接情况;债务资金投向合规性、合理性情况;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情况,新增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项目安排的合规性和科学性情况;债券发行、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水平的情况;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情况;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结构、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本市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市本级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部署、市委工作安排,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基金项目编制,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上年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年末执行数、本年预算数分别列出,对差异较大的预算科目应当作出说明。

三、健全预算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和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听取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组织收集整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反馈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不断改进预算编制,有关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反馈。

四、加强和改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向计划预算委员会通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计划预算委员会,由计划预算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计划预算委员会研究完善预算审查指标体系,研究运用预算审查指标体系辅助开展审查工作,指标体系量化评分结果可以作为初步审查的重要参考。

计划预算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运用专题审议、代表评议、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预算初步方案等重点内容开展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为计划预算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等的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提供本级及各区预算收支、部门预算执行、政府债务、经济运行、金融、审计、税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

六、加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计划预算委员会通报,计划预算委员会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加强决算的审查工作。市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决算报告应包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子报告。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计划预算委员会,由计划预算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八、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支出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管理问题和整改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九、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处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项目时,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

十、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跟踪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相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市区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的有关政策文件、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区级预算决算的汇总、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于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市人民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二、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人大代表关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十三、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提升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报送财政预算、税收和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经济运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等方面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四、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邀请财政、金融、审计、会计、法律、规划等领域专家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计划预算委员会可以引入社会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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