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淳熙三山志
卷十三
卷十四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鄉戶,曰押錄,曰長名;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優者曰衙職。建隆以來,並召投名,惟鄉戶、押錄,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里正。押錄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內,各管重難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產業估可二百緡,許收系。更重難日久,有勞,至都知兵馬使試驗其才,遣趁缺與補攝。雍熙三年,本州衙前並使院諸色公人,總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戶三萬戶以上,衙前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內衙前都押衙以下,軍將、通引官、客司、廳子共一百二十人。後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為額。內鄉戶,隨事立額。其主持重難及優輕,並三年為界。天聖八年,吳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轉運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門不均,請行重定,以產多少,均重難分數。產錢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難以上,遞加至三十三分止。其鄉戶,衙前歲以六十六人為額,以十二縣產錢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戶。仍請罷里正,以寬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詔遣職方員外郎方嶠等詣州相度,裁損衙前舊額,定一百五十六人。詳定所審奏:「按令敕,以戶口立額:福州大藩、場、務等處,所差人數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為額,減放三十四人。」時府亦缺額,更不填補,余二十八人,於通引官、客司下名內減出。有旨:「現缺六人,更不填補,只減放二十人。」於是鄉戶,衙前以五十六人為額;押錄,衙前五十五人;長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減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為衙前額。熙寧三年,鄉戶,衙前增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萬斤,增十人。熙寧二年,運海口鹽,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錢。七年,州定:長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願投名,不請雇錢。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內:主押綱運、搬請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館驛四人。八年,減罷方山、太平、小若三驛專知三人,存留漁溪一驛,每歲增支傭錢。九年,裁減長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豐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並入長名九十二人,總一百二十五人,均輪優、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滿押錄。諸縣得替押錄,舊管幹處,今現役人兼管,仍輪差貼司。其使星館,以閩、侯押錄輪兼。元祐初,罷募法,改招稅戶投充。是時,改雇募為招募。鄉戶,衙前別立法優假之。如公使庫等。上京綱運之類,並別差使臣、將校。其高強戶,許出助役錢,免約重難分數。紹聖初,復熙寧法。建炎元年,額減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減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為額:五十三人客司,內十七人權募,或充諸廂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職員。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員缺,並募有田產、諳公事人充;不足,則據數均於屬縣曹司正員內差補。開寶六年,諸州主戶三萬以上者,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書□可太上嫌名院」;庫本作「書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趙構的嫌名。今依崇抄作「書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書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聖六年,(底本作「天聖□年」,缺一字,庫本作「天聖八年」,據崇抄補。)朱諫言:「福州抽差曹司,許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頻併。」尋下轉運司定奪:「自後如有缺額及老病不任、無子侄可替者,(崇抄無「者」字。)建隆敕:「職級年滿出職,許令男、侄替」。與募百姓;如委無投充,許於中戶以下選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縣鄉戶差替後行,不諳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以告轉運司。乃委官體訪,下福州均定:「抽差復替以二年,如縣缺人,仍自來體例。」其後,始詔:「使、州、院曹吏並許投名,取三人以上節級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總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額內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產投充;三十八人,外縣輪差。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主戶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條,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獄訟、帳目遣發甚繁,實難按條立額。加以所差外縣人吏,不諳行移,宜撥放歸縣。可存留長名一百五十五人為額」。詳定所審覆:「恐供應不足,增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內,一十二人縣差,今並減放,撥使院後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庫本作「代者」,據崇抄補。)熙寧七年,吏額仍舊二百人,許投名。元豐二年,州院三十人減二十人,內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額,實減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額仍舊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許不限產稅投充。紹聖,復「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為額。造帳司在外。建炎元年,減三之一,擇無心力及罪過多者罷。州減六十人。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指前一年建州軍亂,所未被戰爭破壞之縣。「赦」字疑為「敕」字之誤。)減三之一。遂再減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尋以差使不足請於朝,乞將已減人數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總一百人為額:職級二十人,舊法,孔目官年滿,補攝參軍。後來厘正官稱,改補攝助教,願充僧、道者聽。前行四十人,後行四十人。

貼司五十人。

建隆初,諸州惟有私名書手,在京及監司即置貼司。景德二年,量私名書手人數立額,許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應人吏有缺,選無過犯者充。元豐中,始有攢司,試書算。又吏人不足,聽差貼司權行。紹興五年,州、縣貼司,每案不過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請以吏額之半置貼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貼司五十人,至今為額。

造帳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來,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諸縣曹司充補。治平元年,以縣差人率不諳攢造,撥放歸縣。熙寧四年,諸州募能造帳人充,合得職名,令專主造帳,非造帳月分,從其便,並優與請給,以免役錢支,仍各立定限酬賞。元豐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據崇抄、庫本補作「本州募四人」。)並給雇錢。元祐三年,罷給,聽於吏人內抽差。候滿三年無過,轉一資,與優輕酬獎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諸縣各遣人吏赴州承領文帖,付解子達於縣。熙寧十年,以縣務繁,並始募祗候典四人。閩、侯官、懷安共一名,古田、閩清、永福共一名,連江、長樂、福清共一名,長溪、寧德、羅源共一名。紹聖,減二人,後復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從官六十六人。

初,諸州有承符、散從、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當直。並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從官二百人。咸平「編敕」:「州三萬戶以上:節院,散從、步奏官並雜職總一百人;兩使、判官,人力十五人;節察、推官,各七人。總不滿二萬戶:(底本作「×不滿三萬戶」,第一字難辨,庫本作「照」,崇抄作「總」,其下庫本、崇抄皆為「不滿二萬戶」,姑依崇抄改。)錄事、參軍,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戶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職曹官,人力減半。八年,散從、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雜職。治平元年,方嶠相度,復併雜職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廳。(底本作「司□廳」,崇抄則無此三字註文,據庫本補。)總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並為散從官,總一百五人。四年,裁減都監務、(庫本、崇抄皆作「都鹽務」。)銀器、賦羽庫等處承符、散從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內雜職八人。紹聖,雜職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減曹官當直、散從官。建炎元年,又減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庫本作「存散從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條開首云「散從官六十六人」,當即建炎總數,文中述人數變動,自紹聖之「九十九人」至建炎「減三之一」,當是「六十六人」,亦與前述總數相符,因據改。)至今人數依建炎,給錢依元豐。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從官例,以鄉里差其節級自轉充,三年替歸農。(底本作「贊歸農」,庫本同,據崇抄改。)熙寧二年,更「募法」,以無投充,遂於第四等戶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據崇抄補。)送接司理,許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豐至紹聖,皆以一百二十人為額,並募投名,不給產錢。政和三年,獄子給重祿。兩院獄子各六人,節級一人,半年替。當直司獄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罷重祿。淳熙四年,兩院各減二十人,令守缺。今兩院總八十人。

雜職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來,三周年替,若年滿未願歸農者聽。咸平中,並散從官、步奏官一百人為額。嘉祐八年,散從官外,雜職八人。尋撥放,復總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承符人外,雜職六人。九年,復八人。紹興二十年,增補二人充補散從一十人。(底本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庫本補改。)淳熙四年,額外補一人。現管十一人。

鬥子三十一人。庫子、秤子、掐子附。

國初,鬥、掐等並選下戶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縣,庫、秤、揀、掐、倉、鬥子等,原無名額、人數,但不系創新添置,並權存留。以後不得添置。熙寧,本州三十一人,並投充,不給錢。元祐,仍熙寧舊。紹聖四年,召保,產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節級一人。

揀子七人。

景祐中,軍資庫所隸揀子二十人。後因婺州奏:「揀、掐人要須轉密諸路委運使裁減。」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為「存留」之誤。)熙寧,增為十五人,投充,不給錢。紹聖四年,召保產如鬥子法。紹興以來,經總制錢隸通判廳,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諸色錢分為六庫,有司請補揀子六人。淳熙五年,增節級一名,都轄之,三年為界。今總七人。

欄頭三十人。

至道二年,諸路欄頭,委轉運使、副揀選充填。咸平三年,始招客戶。祥符六年,陳堯咨奏請於第五等稅戶差。熙寧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豐以來,不給雇值。紹聖四年,充補如揀子法。紹興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庫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據改。)轉運判官陳寺丞彌作巡按,減十人。今二十七人,節級三人,三年為界。

諸縣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國初,押司、錄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崇抄作「抽差等滿押錄」。)建隆以來,諸縣曹司,主戶二萬戶以上三十人,一萬戶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戶以上二十人,五千戶以上十七人,三千戶以上十五人,一千戶以上十一人,不滿一千戶十人。抽等第戶。(底本作「□等第戶」,缺一字,據庫本、崇抄補。)康定二年,施昌言奏:「縣吏差稅戶,多不看文書。乞依州軍例,召有產業人投名;不足,則差。」既而諸縣後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輪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減吏額,撥放五十人歸縣。熙寧十年,募祗候典替縣曹司。自是,縣吏不復貼差。是時,諸縣人吏總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減七十九人。建炎,又減八十人。紹興二十七年,增上縣三十人,下縣二十人。今總一百三十六人。

(諸縣)貼司三百十五人。

初,諸縣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貼司、鈔狀司。景德二年,諸官司私名書手,並量人數立額。元豐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額外私補。人吏有缺,與鄉書手以次補充。紹興五年,縣貼司每案不許過五人。二十七年,增上縣人吏三十人,貼司二十人;下縣貼司同人吏。今具於左(下)方:

弓手八百人。 國初,以中等戶揀差,專捉盜賊,不許別有差使。除廣南外,(底本作「除兩南外」,據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萬戶以上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一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一千戶十人。」見咸平「編敕」。祥符七年敕:「一萬戶以上七十人,七千戶以上六十人,五千戶以上五十人,三千戶以上四十人,二千戶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戶以上三十人,不滿千戶二十人。」見慶歷「編敕」。咸平四年,本州請依廣南例,三年替。天聖中,除廣南、川、陜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請:「七周年替,願留者聽。」慶歷中,除廣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轉運司奏:「本路與廣南事體不同,乞仍舊七年替。」熙寧初,許稅戶投名,各破雇錢,仍選人材少壯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戶差,仍以產錢分上、中、下三等:上戶七年替;中、下遞減二年。若不足,則於次等戶差,亦三年替。紹聖,復熙、豐法。政和中,增大縣十五人、中縣十人、小縣五人為獄子,給重祿。元豐間,縣二千戶以下,差一人充獄子,半年替。諸縣各五名,節級五名。宣和,罷重祿。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縣三百人,中縣二百五十人,下縣二百人。尋有旨罷招。紹興初,十二縣總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手力 五百十六人。 建隆以來,差第二、第三等戶,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縣手力。一千戶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戶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戶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戶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所隸縣人數,並如敕令置,以溢額裁減之。熙寧中,差鄉戶抵替。元祐,並雜職為額。紹聖,復熙、豐法。雜職在外。崇寧二年,增諸縣丞,增白直手力總七十七人。依二年,江東路立定:「承務郎以上十二人。職官,今錄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總五百十六人。

熙 寧

元 豐

元 祐

紹 聖

建炎

一百九十五人
貼司在外

二百十六人
貼司在外

一百十六人
貼司在外

減八
十人

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貼司三百十五人

閩縣 二十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六人

人吏十四人
貼司三十人

連江 十七人

元豐四年
減二人

十五人

十五人

五人

人吏十人
貼司三十人

侯官 二十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六人

人吏十四人
貼司三十人

長溪 十五人

二十五人

二十五人

八人

人吏十七人
貼司三十人

長樂 十五人
十年增二人

十七人

十七人

五人

人吏十二人
貼司二十人

福清 二十人
十年增四人

二十四人

二十四人

十人

人吏十四人
貼司三十人

古田 十七人
八年增三人

八年增
三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十人

人吏十人
貼司三十人

永福 十五人

十五人

十五人

五人

人吏十人
貼司二十人

閩清 十二人
十年增三人

十三人
元祐
初減二人

十三人

三人

人吏十人
貼司二十人

寧德 十二人
八年增二人

十四人

十四人

六人

人吏八人
貼司二十五人

羅源 十二人

元豐四年
增一人

十三人

十三人

六人

人吏七人
貼司二十人

懷安 十二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十人

人吏十人
貼司三十人

熙寧

元 豐

元 祐

紹 聖

政 和

宣 和

五百五十人

增五十一人
減六人

六百十七人

六百
二十二人

增一百
四十一人

增三十七人

閩縣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連江 五十人

割過里
減六人

四十四人

四十四人

十人

侯官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長溪 四十人

增十人
割連江里
增三人

五十三人
六年置尉
增十七人
總七十人

七十人

十五人

增二十二人

長樂 四十人

四十人

四十人

十人

福清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古田 五十人

置尉
增三十人

八十八人

八十人

十五人

增十五人

永福 四十人

四十人

四十人

十人

閩清 三十人

三十人

三十人

七人

寧德 三十人

增五人

三十五人

三十五人
三年,新發
銀坑增十人

七人

羅源 三十人

割過連江
里,增三人

三十人

三十三人

七人

懷安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熙 寧

元 豐

元 祐

紹 聖

崇 寧

四百三十七人(崇抄作「四百四十二人」。)

四百八十八人
減二十二人

四百
三十九人

增七十七人

五百
一十六人

閩縣 四十八人

五十一人

四十八人

六十人

連江 三十八人

退里減四人

三十六人

三十四人

七人

四十一人

侯官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十二人

五十五人

長溪 五十六人

割里增二人
丞專給納
減十一人

五十六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一人

長樂 二十一人

三年置簿增五人

三十人

二十八人

二十八人

福清 六十六人

元年增三人
丞專給納
減十一人

五十八人

五十五人

五十五人

古田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七人

四十人

永福 二十人
十年,增三人

三年置簿增八人

三十三人

三十一人

九人

四十人

閩清 二十人

三十二人

二十八人(底本作「二十八人」,庫本、崇抄作「二十人」。)

七人

二十七人

寧德 二十人

置簿增八人

三十人
罷簿減八人尋復

二十八人

七人

三十五人

羅源 二十人

割過連江
里增二人

二十四人

二十二人

七人

二十九人

懷安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九人

五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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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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