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臨時政治會議條例

湖北臨時政治會議條例
1926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國民政府
《湖北政府公報》第1期公佈
臨時政治會議於民國15年(1926年)9月15日成立,在省政府設立前代為決定湖北省一切軍事、政治、財政各要政,同日,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決定,設置湖北政務委員會和湖北財政委員會,負責執行與處理湖北臨時政治會議有關政務、財務方面的決議。
(1926年10月)

第一條 湖北臨時政治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由中央黨部政治會議主席命令組織之。

第二條 湖北省政府未成立以前,本會承中央黨部政治會議之命,有得以會議方式決定湖北省一切軍事、政治、財政之權。全省軍事、政治、財政各機關須承受本會決議處理一切軍事、政治、財政。

第三條 湖北省政府成立日,本會即宣告取消。

第四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委員十三人,於必要時得添設之。

第五條 本會主席由中央黨部政治會議主席兼任之,主席因事缺席時,得另派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委員由中央黨部政治會議主席任命之。

第六條 本會定每周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由主席臨召集之。

第七條 本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正式成立議決案。

第八條 每次會議須於開會后三日內將開會情形及議決案呈報中央黨部政治會議及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如有特別重要問題,須經中央黨部政治會議核准施行。

第九條 本會組織細則,由本會會議另行制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黨部政治會議主席頒布施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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