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省革委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湘革发〔1975〕86号 1975年12月26日 发布机关:湖南省革命委员会 |
各地、市、县革委会,省直各局:
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祖国的珍贵文化遗产,是人民的财富,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路线斗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特别是伟大领袖毛主席从事革命活动的纪念地和纪念物,必须发动群众坚决保护,认真管理。
二、各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壁画、古遗址、古墓葬等都要加以保护。
三、凡已列入各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严禁拆改和破坏,未经原公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经申请批准借用的单位,应负责保护维修,不得改变原状,在划定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和风景林,不得擅自砍伐,不得搞其他建筑。
四、各地、各部门在工农业生产和基本建设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应注意保护,并报请当地文化部门鉴别处理。重要发现,要及时向省文化局报告。
五、出土文物应一律上交当地文化部门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或变卖。凡是出土的古代铜器、金银器皿,各地人民银行、废品收购站及其他单位不得收购,已收购的应退交当地文化部门。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的购销业务,统一由文物商店经营,其他部门不准参与。外省来我省收购文物的,必须经省文化局同意。
六、各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如收到重要的文物图书,应经过当地文化部门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七、各级革委会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群众爱护祖国文物。对保护文物卓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破坏、盗窃文物的阶级敌人,要坚决打击。
湖南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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