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通知
省革委會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通知 湘革發〔1975〕86號 1975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湖南省革命委員會 |
各地、市、縣革委會,省直各局:
革命文物和歷史文物是祖國的珍貴文化遺產,是人民的財富,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對於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路線鬥爭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有着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革命遺址和革命紀念建築,特別是偉大領袖毛主席從事革命活動的紀念地和紀念物,必須發動群眾堅決保護,認真管理。
二、各地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代建築、歷史紀念建築、石窟寺、石刻、雕塑、壁畫、古遺址、古墓葬等都要加以保護。
三、凡已列入各級的文物保護單位,嚴禁拆改和破壞,未經原公布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經申請批准借用的單位,應負責保護維修,不得改變原狀,在劃定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和風景林,不得擅自砍伐,不得搞其他建築。
四、各地、各部門在工農業生產和基本建設施工中,如發現文物古蹟,應注意保護,並報請當地文化部門鑑別處理。重要發現,要及時向省文化局報告。
五、出土文物應一律上交當地文化部門保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有或變賣。凡是出土的古代銅器、金銀器皿,各地人民銀行、廢品收購站及其他單位不得收購,已收購的應退交當地文化部門。流散在社會上的傳世文物的購銷業務,統一由文物商店經營,其他部門不准參與。外省來我省收購文物的,必須經省文化局同意。
六、各冶煉廠、造紙廠及廢舊物資回收部門,如收到重要的文物圖書,應經過當地文化部門鑑定揀選後,再行處理。
七、各級革委會要加強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黨和國家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群眾愛護祖國文物。對保護文物卓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對破壞、盜竊文物的階級敵人,要堅決打擊。
湖南省革命委員會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