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州誓文
作者:彭士憖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893

右:據狀,溪州靜邊都,自古已來無違背。天福四年九月,蒙王庭發軍,收討不順之人。當都頭將本營諸團百姓軍人,及祖父本分田場土產,歸明王化。當州大鄉三亭兩縣,苦無稅課。歸順之後,請祗舊額供輸,不許管界圍保軍人百姓,亂入諸軍四界劫掠。並盜逃去戶人,凡是王庭差綱,收買溪貨,並都幕采伐土產,不許輒有庇占。其五姓主首州縣職掌有罪,本州申上科懲。如別無罪名,請不降官軍攻討。若有違誓約,甘請準前差發大軍誅伐。一心歸順王化,永事明庭。上對三十三天,下將宣祗為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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