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通志·卷之七 漕数表

  卷之七 漕数表

  中古制,国用悉赋畿内,无有输于千里之外者。秦废封建而漕运聿兴,其数亦视国之侈节以为盈缩焉。汉初,岁不过数十万石。元封元年,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昭帝元凤二年,诏减漕三万石。明年,又诏勿漕。唐初,亦不过三十万石。睿宗,河南陕运一百八十万石。天宝岁,水陆二百五十万石。代宗时,刘晏岁百一十万石,刘晏后寖减。至李巽,复如之。宋太平兴国,始制汴河,岁运江淮秔米三百万石。大中祥符初,至七百万石。此最登之数也。景德三年,以李溥之请,定制为六百万石。天圣间,则又以吴耀卿言,减五十万石。元漕三百万余石。至我国朝,岁运定例四百万余石,较之历代实为中制。然其为支、为兑、为改兑、为本色、为折色,或遇事变为减留、为借拨、为蠲免,虽无定则,而数则常盈焉。于是作《漕数表》第七。

  表1岁数派数运数

  岁数派数运数洪武三十年

  海运粮七十万石于辽东。

  永乐六年

  海运粮六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十石于北京。

  十二年

  接运海运四十一万四千八百一十石于通州,卫河攒运粮四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六石于北京。

  卫辉府仓一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石。

  德州等仓二十四万八千四百二石。

  临清仓三万八千七百五十三石。

  宣德八年

  攒运粮五百余万石,通仓收二分,京仓收一分。

  十六年

  会通河攒运淮安等处常盈等仓粮四百六十四万六千五百三十石五斗于北京等处。

  正统二年

  攒运粮四百五十万石支一百六十九万八千二百六十五石。

  淮五十万二百六十五。

  徐二十四万八千。浙江布政司

  兑运六十万石,每正粮一石加耗六斗六升,改兑三万,正粮每石加耗四斗二升。

  湖广布政司

  兑运二十五万石,每一石加耗六斗六升。

  江西布政司

  兑运四十万石,加耗同前。

  改兑一十七万石,加耗同前。

  山东布政司

  兑运二十八万石,每一石加耗三斗一升,改兑九万五千六百石,每一石加耗一斗七升,遮洋官军兑者一斗五升。

  河南布政司

  兑运二十七万石,每一石加耗三斗一升。浙江都司把总

  六十六万五千三百一十二石三斗四升。

  湖广都司把总

  三十二万八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八合。

  江西都司把总

  三十万六百九十五石一斗八升八合。

  山东都司把总

  二十三万八千四百七十二石三斗八合。

  遮洋把总

  三十万石。

  南京二总

  其一把总

  续表一临三十万。

  德五十万。

  兑二百八十万一千七百三十五石。

  通收六分

  京收四分。

  林南东店仓收二十万。

  景泰二年

  攒运粮四百二十三万五千石。

  七年

  攒运粮二百九十三万九千五百石,支一十一万六千二十石三斗,兑二百八十二万三千四百八十石,内遮洋三十万石,蓟州仓收二十四万石,京通二仓收六万石。

  天顺四年

  攒运粮四百三十五万石,支七十一万一千八百石,兑三百六十三万八千二百石。

  内遮洋三十万石,蓟州仓收二十四万石,京、通二仓收六万石。

  成化八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兑运扬州等府有灾无免米一十五万二千石,并淮徐二仓支运米二十万八千二百九石五斗,实运支、兑共三百五十四万九千九百九十石五斗,内随路寄收一百九万五千七百七十石。

  改兑一十一万石,加耗同前。遮洋加耗亦同前。

  应天府

  兑运十万石,改兑二万八千石。

  苏州府

  兑运六十五万五千石,每一石加耗五斗六升。

  改兑四万二千石,每石加耗三斗二升。

  后七府耗同。

  松江府

  兑运二十万三千石,改兑二万九千九百五十石。

  常州府

  兑运一十七万五千石。

  镇江府

  兑运八万石,改兑二万二千石。

  安庆府

  兑运六万石。

  宁国府

  兑运三万石。二十七万六千一百九十五石一斗九升二合。

  其二把总

  二十七万六千六百八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

  江南二总

  上江把总

  二十七万三千一百五。

  十五石六斗九升四合。

  下江把总

  二十九万一千五百四石九斗六升。

  江北二总

  其一把总

  二十八万八千四百四十五石二斗九升。

  其二把总

  四十九万三千七百四十九石五斗六升四合。

  续表二天津仓四十八万七千石。

  德州仓十九万一千一百余石。

  临清仓二十四万一千八百石。

  东昌府仓一十一万三千七十余石。

  济宁仓六万六千八百余石。

  京通仓收二百五十四万二十石五斗。

  弘治二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

  兑运粮三百三十万

  石,支运仓粮七十万石。

  正德六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兑运粮三百三十万石,改兑粮六十三万三千石,支运仓粮六万七千石。

  嘉靖元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兑运粮三百三十万石,改兑粮六十二万九千四百石,支运仓粮七万六百石。池州府

  兑运二万五千石。

  太平府

  兑运一万七千石。

  广德州

  改兑八千石,加耗三斗二升。

  扬州府

  兑运六万石,每一石加耗四斗六升,改兑三万七千石,每一石加耗二斗七升。

  后二府耗同。

  淮安府

  (改)[兑]运二万五千石,加耗同前。

  凤阳府

  兑运三万石,加耗同前。

  改兑三万三百石。

  庐州府

  兑运一万石,每石加耗五斗六升。

  徐州

  兑运三万石,每一石加耗四斗一升。

  改兑一万八石,每一石加耗二斗二升。

  中都留守司把总

  二十六万七千五百九十八石六斗三升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