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通志·卷之七 漕數表

  卷之七 漕數表

  中古制,國用悉賦畿內,無有輸於千里之外者。秦廢封建而漕運聿興,其數亦視國之侈節以為盈縮焉。漢初,歲不過數十萬石。元封元年,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昭帝元鳳二年,詔減漕三萬石。明年,又詔勿漕。唐初,亦不過三十萬石。睿宗,河南陝運一百八十萬石。天寶歲,水陸二百五十萬石。代宗時,劉晏歲百一十萬石,劉晏後寖減。至李巽,復如之。宋太平興國,始制汴河,歲運江淮秔米三百萬石。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此最登之數也。景德三年,以李溥之請,定製為六百萬石。天聖間,則又以吳耀卿言,減五十萬石。元漕三百萬餘石。至我國朝,歲運定例四百萬餘石,較之歷代實為中制。然其為支、為兌、為改兌、為本色、為折色,或遇事變為減留、為借撥、為蠲免,雖無定則,而數則常盈焉。於是作《漕數表》第七。

  表1歲數派數運數

  歲數派數運數洪武三十年

  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

  永樂六年

  海運糧六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石於北京。

  十二年

  接運海運四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石於通州,衛河攢運糧四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六石於北京。

  衛輝府倉一十六萬五千六百二十一石。

  德州等倉二十四萬八千四百二石。

  臨清倉三萬八千七百五十三石。

  宣德八年

  攢運糧五百餘萬石,通倉收二分,京倉收一分。

  十六年

  會通河攢運淮安等處常盈等倉糧四百六十四萬六千五百三十石五斗於北京等處。

  正統二年

  攢運糧四百五十萬石支一百六十九萬八千二百六十五石。

  淮五十萬二百六十五。

  徐二十四萬八千。浙江布政司

  兌運六十萬石,每正糧一石加耗六斗六升,改兌三萬,正糧每石加耗四斗二升。

  湖廣布政司

  兌運二十五萬石,每一石加耗六斗六升。

  江西布政司

  兌運四十萬石,加耗同前。

  改兌一十七萬石,加耗同前。

  山東布政司

  兌運二十八萬石,每一石加耗三斗一升,改兌九萬五千六百石,每一石加耗一斗七升,遮洋官軍兌者一斗五升。

  河南布政司

  兌運二十七萬石,每一石加耗三斗一升。浙江都司把總

  六十六萬五千三百一十二石三斗四升。

  湖廣都司把總

  三十二萬八千六百三十四石二斗八合。

  江西都司把總

  三十萬六百九十五石一斗八升八合。

  山東都司把總

  二十三萬八千四百七十二石三斗八合。

  遮洋把總

  三十萬石。

  南京二總

  其一把總

  續表一臨三十萬。

  德五十萬。

  兌二百八十萬一千七百三十五石。

  通收六分

  京收四分。

  林南東店倉收二十萬。

  景泰二年

  攢運糧四百二十三萬五千石。

  七年

  攢運糧二百九十三萬九千五百石,支一十一萬六千二十石三斗,兌二百八十二萬三千四百八十石,內遮洋三十萬石,薊州倉收二十四萬石,京通二倉收六萬石。

  天順四年

  攢運糧四百三十五萬石,支七十一萬一千八百石,兌三百六十三萬八千二百石。

  內遮洋三十萬石,薊州倉收二十四萬石,京、通二倉收六萬石。

  成化八年

  攢運糧四百萬石,兌運揚州等府有災無免米一十五萬二千石,並淮徐二倉支運米二十萬八千二百九石五斗,實運支、兌共三百五十四萬九千九百九十石五斗,內隨路寄收一百九萬五千七百七十石。

  改兌一十一萬石,加耗同前。遮洋加耗亦同前。

  應天府

  兌運十萬石,改兌二萬八千石。

  蘇州府

  兌運六十五萬五千石,每一石加耗五斗六升。

  改兌四萬二千石,每石加耗三斗二升。

  後七府耗同。

  松江府

  兌運二十萬三千石,改兌二萬九千九百五十石。

  常州府

  兌運一十七萬五千石。

  鎮江府

  兌運八萬石,改兌二萬二千石。

  安慶府

  兌運六萬石。

  寧國府

  兌運三萬石。二十七萬六千一百九十五石一斗九升二合。

  其二把總

  二十七萬六千六百八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

  江南二總

  上江把總

  二十七萬三千一百五。

  十五石六斗九升四合。

  下江把總

  二十九萬一千五百四石九斗六升。

  江北二總

  其一把總

  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四十五石二斗九升。

  其二把總

  四十九萬三千七百四十九石五斗六升四合。

  續表二天津倉四十八萬七千石。

  德州倉十九萬一千一百餘石。

  臨清倉二十四萬一千八百石。

  東昌府倉一十一萬三千七十餘石。

  濟寧倉六萬六千八百餘石。

  京通倉收二百五十四萬二十石五斗。

  弘治二年

  攢運糧四百萬石,

  兌運糧三百三十萬

  石,支運倉糧七十萬石。

  正德六年

  攢運糧四百萬石,兌運糧三百三十萬石,改兌糧六十三萬三千石,支運倉糧六萬七千石。

  嘉靖元年

  攢運糧四百萬石,兌運糧三百三十萬石,改兌糧六十二萬九千四百石,支運倉糧七萬六百石。池州府

  兌運二萬五千石。

  太平府

  兌運一萬七千石。

  廣德州

  改兌八千石,加耗三斗二升。

  揚州府

  兌運六萬石,每一石加耗四斗六升,改兌三萬七千石,每一石加耗二斗七升。

  後二府耗同。

  淮安府

  (改)[兌]運二萬五千石,加耗同前。

  鳳陽府

  兌運三萬石,加耗同前。

  改兌三萬三百石。

  廬州府

  兌運一萬石,每石加耗五斗六升。

  徐州

  兌運三萬石,每一石加耗四斗一升。

  改兌一萬八石,每一石加耗二斗二升。

  中都留守司把總

  二十六萬七千五百九十八石六斗三升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