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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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玉树藏族自治州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9年6月1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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